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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王克涛:刑附民公益诉讼应无需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2018-12-05 08:1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当前实践中,对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要经过诉前公告程序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需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无需公告更符合司法解释目的。“两高”《关于公益诉讼案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应作特殊理解,上述几类领域之所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单独列为一条,是由于其代表的公共利益极其重要且亟需保护,可以特殊处理、对待,此种“特殊”则必然建立在尊重刑事的基础之上,诸如“公告”之类的制度在与刑事冲突时也必然需体现其附带性,否则“刑”之不存,“民”将焉附。反之,若将此处“可以”不作特殊理解,那诸如“是否需要公告”等普遍存在于此类诉讼中的问题,将在程序上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造成极大阻碍以至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无法实行。

  无需公告更符合制度设计精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鲜明的特点是民事依附于刑事,刑事居主要地位,此类诉讼虽要兼顾其民事性质,要依据民事法律,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依据民事法律”也必须具有补充性,即各种民事性质程序规定均系在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再作依据参照。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态度应成为拿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两诉关系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进行,出发点是有利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最快时间得到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减轻被告人诉累,避免重复,遂“效率”系该制度核心价值追求。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若履行三十日诉前公告程序,则很大程度会拖住刑事“脚步”,影响案件特别是简单案件的办理质效。

  无需公告更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守秘密。公益诉讼原告由何主体承担本就说法众多,社会公益组织作为主体的弊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则体现更为突出。一方面,由适格组织提起诉讼由于其自身的力量局限,需付出比检察机关更多的人力、财力,且这部分劳动多数是重复的,因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部分势必会涉及,甚至调查更细、了解更多。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很大一部分是数额较少、情节较轻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以及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而所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主要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收回并销毁已销售的伪劣产品、惩罚性赔偿等,社会资源的额外付出往往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如果履行前置公告程序让有关组织介入诉讼,势必会造成案件信息和材料的泄露,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舆论压力大的案件,可能带来较大社会风险隐患。

  (作者王克涛系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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