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传播公民个人信息没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罪? 男子被江宁检方判罚
2018-12-08 09:4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喂,你好,请问你需要办理车险吗?”

  “你好,我这里是XXX保险公司,您的车险即将到期了,您要了解下我们的车险业务嘛?”

  ……

  相信很多有车一族,在车险快到期的时候多多少都会收到一些类似的推销电话。这些人是如何得到这些详细信息的?什么人在不断传播着公民个人信息?今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的案件,被告人传播了近4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庞大个人信息传输网

  被告人廖军(化名)是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法人,他从事汽车行业工作已经二十多年了,其中汽车保险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刚进入行业的时候,廖军就知道想要自己的工作做得好,就必须懂行业里的“公开秘密”,那就是拿到“资源”,而廖军口中的“资源”就是车主的信息,包括购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购车型号等。廖军在成立自己的公司的时候,在行业内已经具备了一些“知名度”,因此他的信息来源很广。他不仅能获得南京地区的车主信息,徐州、宿迁、无锡等数个省内城市的车主信息他也有渠道获取。

  取得公民信息后,廖军不仅将信息迅速发到公司业务群内,供给业务员们拓展业务使用,还多次出售公民信息,或出于“义气”无偿将信息发送给行业内同行,被告人张林就是接收信息的人之一。

  廖军:“发给你了”;

  张林:“好的,谢谢”。

  2016年11月,廖军与张林在QQ上一两句简单的对话后,就是一次信息的传送与接收,这不是张林第一次从廖军那里获得车主信息了。据检察官调查证实,2016年1-6月半年间,廖军一共传了近17万组数据给张林。

  “我们在调查他们的数据文件夹的时候,一个Excel表格里几万条信息,密密麻麻的,很震撼。”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花扬说。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廖军从被告人周某、马某某等人处先后通过购买、收受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车辆品牌、类型、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车辆上牌登记日期、车辆保险交易记录等内容的信息38万余条,并通过QQ邮箱分别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被告单位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400万余条。

  “根本没想到已经犯罪了…”

  经调查核实,以廖军为核心的信息传输网中所涉及的公民信息基本都是真实有效信息,但是廖军却对传播如此大体量信息的潜在后果一无所知,甚至还觉得是在给需要办车险的人以方便。

  “我并没有拿着这些信息去干坏事,也没有造成什么实质社会危害后果,就是纯粹为了生意着想。其实我也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觉得大家都这么做的,‘法不责众’,我就一直这样做了,觉得就算‘抓人’也不能这么巧抓到我的。”在提审时,廖军这么说道。

  甚至许多被告人对自己触犯法律也是一无所知,“我只是接收了廖军发我的信息,而且接收来的信息都是我自己使用的,并没有对外传播,没想到这样也触犯了法律了。”其中一名被告人说。

  量刑标准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2018年8月2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廖军等人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南京金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一万五千元罚金,其中廖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文中出现的姓名与公司名均为化名)

  这起案件是2017年公安部督办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列案件,也是2017年6月1日高法《解释》出台以来,江苏省办理的涉案信息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次数较多的一起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负责审查该案,因该案涉案人员多、犯罪次数多,专案组审查后决定按照涉案人员犯罪行为的关联性拆分为4起案件分批处理。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办案组讯问了各被告人,分批次集中听取了辩护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意见。针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进行释法说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由此,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庭前就认普程序的庭审流程、讯问次序和示证方式等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制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预计两天的庭审提前半天结束,提高了庭审效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虹说:“希望这起案件的办理能对那些正在做着传播、收购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起到警醒作用,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不会查到你,也不要认为信息传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致罪,法律对公民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完善,触犯法律,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