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程某某、徐某某结伙, 由徐某某提供其同学袁某(另案处理)的支付宝账号给程某某使用,程某某利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话费、流量充值的客户端存在的系统漏洞,在该客户端选择商品下单后,通过使用特殊软件在付款时拦截、修改数据,继而修改商品交易价格,使用袁某的支付宝账号,以每笔实际支付人民币0.01元的价格购得该平台500元的话费商品。程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成功在该平台完成交易42笔,实际支付人民币0.42元,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0884.58元。
后徐某某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投案,不久程某某被武汉市武昌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审理结果: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程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两人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结合两人的悔罪表现, 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对两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对程某某、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