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近年来,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8年受理14695件,2019年1月至11月受理18266件。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制定司法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说,司法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内容包括: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司法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今天的发布会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