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11月,犯罪嫌疑人肖某与朋友林某共同注册江苏某有限公司,承接为他人办理出国劳务的业务,由林某担任公司法人,肖某担任公司监事,并负责对接其他劳务派遣公司。
2018年3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肖某在江苏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虚构与合作公司进行对外劳务派遣合作的事实,假借合作公司收取办理出国劳务手续费的名义,诱骗林某将公司收取的出国劳务手续费用汇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2018年11月,林某在与合作公司进行沟通时,合作公司表示并未与其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同时林某发现肖某处于失联状态,随即向警方进行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肖某先后40余次诈骗江苏某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其赌博挥霍、偿还债务,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肖某仅退还江苏某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肖某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以“犯罪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使其获得了能够挪用公司资金的机会”为理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挪用资金罪。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首先,犯罪嫌疑人肖某虽然在公司担任监事并负责对外联系业务的工作,但其实并不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务,其取得财务的方式是通过虚构事实、诱骗公司将财务汇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次,肖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后,用于赌博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除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外,余款并为归还,所以肖某取得江苏某公司的财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最终,犯罪嫌疑人肖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7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第一次对其公司进行诈骗,是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将公司收取客户的出国劳务手续费40000元谎称已经交给合作公司,实则整留为己用,用来填补之前的债务。第一次得手后,肖某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其犯罪心态开始逐渐膨胀,继续诈骗钱款用来还清债务。随即,为了填补之前从公司诈骗的财务空缺,肖某开始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妄想“一次回本”,结果将诈骗钱款输个精光,最终在无法继续隐瞒,且无力填补公司财务空缺的情况下,选择投案自首,但为时已晚。短短八个月内,肖某的诈骗金额从刚开始的4万元,慢慢积攒到最后的99万余元,从刚开始的战战兢兢变成后面的无所顾忌。古话讲“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无所谓或者常识的心态看待“小恶”,否则,“小恶”会慢慢成长为“大恶”,而且成长得很快很“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