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院,你们都是好人,帮了很大的忙,今年过年货都准备妥当了……”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救助对象郭大妈时,她的回答让大家感到宽心。
检察机关是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了郭大妈的困难情况:她女儿与裴某结婚后,于2007年育有一子,系多重二级残疾人,裴某在其子出生后就将孩子交给郭大妈,自己未尽过应有的抚养义务。郭大妈女儿也系精神二级残疾人,没有抚养能力。郭大妈自己在多年前下岗,收入有限,现在还要照顾两个病患,家庭生活十分不易。
为了帮郭大妈向裴某追讨抚养费,仪征市检察院作出了支持郭大妈向法院起诉的决定,后因裴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法院准许郭大妈撤回起诉。争取外孙抚养费的愿望落了空,郭大妈有些失落。负责控申工作的同志在排查重点需救助人员时了解到该情况,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郭大妈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主动向其作了司法释义,介绍了司法救助社会意义、救助原则和要求。郭大妈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于2019年10月30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在对当事人特困情况深入了解后,鉴于郭大妈家庭困难现状,办案检察官认为需要给予较多的救助资金支持,才能有效缓解其家庭困难,遂将案件情况向扬州市检察院进行了详细汇报,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肯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检察机关通过努力争取,将原先预估的救助金额从0.5万元提高到3万元。
2019年12月30日,当办案检察官宣读司法救助决定书后,郭大妈激动得说不出话来。考虑到郭大妈已60多岁,检察官主动带着郭大妈到相关单位办理好救助金的领取和支付手续,并引导郭大妈要正确使用救助金,解决当前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战胜困难。
2019年初出台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改善生活环境。在当事人无法实际取得抚养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是简单地办结案件,一结了之,而是强化主动履职的理念,依法运用好国家司法救助职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现实困难。相比其他重大影响案件,这起司法救助案件虽然是件“小案”,但它传递了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和温暖,促进了社会基层的和谐稳定,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