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持对妨害疫情阻击战相关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特别是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暴力伤医、侮辱恐吓医护人员、扰乱医疗卫生场所秩序,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制造、散播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治疗隔离措施引发病毒传播风险,干扰、破坏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运输秩序,制售假冒伪劣防疫医用物资、设施,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违规捕猎、运输、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以法律手段保障国家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当前已进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吃紧的关键阶段,也是考验检察机关践行初心使命政治忠诚的关键时刻。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全面协调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为最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下半场”提供高水平检察服务与保障,为杭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高品质检察经验与智识。
切实强化担当意识,坚守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的使命
当前是疫情防控阻击决战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全员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系统性思维,坚守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职责,恪守公共利益代表的政治使命,以“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全要素投入工作格局,打造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检察方阵,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持续展现检察人的力量担当。
推动四大检察职能齐头并进,为最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检察服务与保障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统筹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经济活力的关系。
一方面,要保持对妨害疫情阻击战相关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特别是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暴力伤医、侮辱恐吓医护人员、扰乱医疗卫生场所秩序,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制造、散播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治疗隔离措施引发病毒传播风险,干扰、破坏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运输秩序,制售假冒伪劣防疫医用物资、设施,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违规捕猎、运输、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以法律手段保障国家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要依法审慎妥善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理顺打击经济犯罪与激发产业复苏的关系,让企业低压轻装上阵,对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经济犯罪,审慎批捕、起诉,加大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环节注重办案的理性、平和、谦抑、宽缓。
高效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修复因疫情受损的社会经济关系。确保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提速增效,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民事申诉案件。着力加大纠纷多元化、综合化解工作力度,积极修复因疫情受损的社会经济关系。
切实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促进疫情防控规范推进。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探索将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依法帮助化解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行政争议,特别是重点办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税收征管、行政征用等行政争议案件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统筹疫情防控与民生保障、复工复产的关系,依法保障符合防控条件的人员逐步返岗返工,依法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节减管控社会成本。
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在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过程中,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探索涉疫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增进民事公益诉讼实效。突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构建协同作战格局,为决胜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与智慧
统筹检察内部资源,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挖掘与整合检察内部资源,建立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的保障专班,推动办案办公集约化;充分运用“三远一网”“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等智慧成果,以全面扩展“掌上办公”“指间办公”“云端办公”为契机,促进智能检务运用普及化;对涉疫案件,落实专班专人优先从速办理,严格依法快捕快诉,依法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关系,注重法律和政策界限的精准把握,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和修复性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检察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健全涉疫执法司法的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作战合力。全方位、全天候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持续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普法联动等全链条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实现涉疫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形成集成作战、协同作战的合力。
强化问题意识,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积累检察智识。注重对疫情管控治理工作中系统性、普遍性、倾向性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积累研判,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经验与智识。
(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