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由粗放向精密化的持续转型,“司法善意”逐渐成为司法决策的一项重要考量指标。循着天津气枪案、药神案、昆山反杀案等一系列热点案件的踪迹,能明显感知,当下的司法办案,正迅速脱离“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低端轨道,跃升到了更高层次。
办案中,司法者们已经开始习惯综合考量天理、国法和人情等各种因素,通过个案向社会传递司法态度和价值。
用充满“善意”的司法呵护社会的“善意”。“司法善意”看不见,摸不着,它到底是什么?对司法者来说,司法善意,意味着要考虑得更多更深,工作要做得更细更实。这样解释还是不得要领,我们换个角度来说。
首先,司法善意应该有一种同理心,懂得“换位”。“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长期的法律职业,可能会让办案人变得冷漠。冰冷的罪名、冰冷的名字、冰冷的故事,恰好出现在了案卷冰冷的某一页。这些元素出现在办案人的世界里,可能不会引起他们内心哪怕一丁点波澜。但“司法善意”的内涵是,所有这些,决不仅仅是承办人案头一个个冷冰冰的卷宗,司法者要把每个出现在案卷里的名字当成鲜活的生命,用心体悟他们的遭遇和情绪,要考虑到案件背后复杂的成因和社会背景。特别是刑事案件或者申诉案件,一个案件,可能就是一段悲伤的故事,一个悲伤的真相。办案人要试着走进他们的世界,感同身受。这是“司法善意”发酵的基础。
司法善意,也需要一种谦抑心,要“知止”。“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司法者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应保持基本的谨慎与克制,克制一味地入刑、一味“重刑主义”的冲动。当前在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少捕慎诉理念的贯彻就体现出司法的应时和“知止”。“刑法无法也不应被期待无所不能”。有时候,司法者要学会“放下”和“缺位”。因为有些社会关系,完全可以在刑法不参与或适度参与的情况下,自动实现自洽的优化调整。在谦抑性原则之下,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考量,都显现出一个成熟司法者的人文情怀和司法温度。
司法善意,当然并不是一味的轻缓,不能没有“原则”。司法善意必须有标准和限度,否则可能造成另一种“恶”。司法者必须坚持法律底线,恪守客观公正,遵循司法良知。对待社会一致谴责的恶,“司法善意”其实就是勇敢说“不”。这体现出对社会的责任,对主流价值的“附和”。比如面对如正当防卫的施暴者,坚定“法不向不法让步”,用鲜明的司法立场,捍卫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积极价值。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如果每一个司法者都能保持职业的良善,竭尽所能让善意“抵达”,使它变得具象和可感。这时候,我相信,很多当事人都能体会和明了“司法善意”的真谛。
作者:金磊 (苏州市检察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