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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治检心得]夏军: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思考
2020-03-30 09:0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重要部署,中政委会同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笔者试结合当前疫情期间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基层检察工作实际,浅谈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点体会。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要以更高的站位体现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自觉。以常熟市为例,全市共有私营企业5.2万家、个体工商户12.3万户,规上产值占全市的45.1%,销售收入占全市的45.3%,利税总额占全市的33.4%,占城镇就业人数比例超过75%,显见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因此,检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坚持平等保护理念,疫情期间更加慎重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立足检察职能协调帮助解决复工复产中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稳工稳产,为稳定企业发展预期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要以更准的举措着力维护市场经营运行秩序。疫情发生后,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发生了一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犯罪破坏了医疗物资市场秩序,也发生了物流、人流、资金流环节的犯罪严重损害了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因此,疫情特殊时期,检察机关要着力在四个方面着重打击危害市场经营运行秩序的犯罪,一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犯罪;二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涉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犯罪;三是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必需的物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四是严厉打击侵害重点医疗单位、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员工权益的犯罪。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要以更实的担当帮助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稳工稳产。当前,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民营企业正稳步复工复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应积极回应企业关于保障正常经营物流、资金流运行、维护企业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等诉求,保障企业稳工稳产。一方面,针对涉案的企业人员,落实少捕慎诉要求,慎用限制人身的强制性措施,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大力度推进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适用,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要在办案中切实考量企业招工、用工、稳工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针对涉案的企业财物,要慎重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用于医疗物资、药品研发的资金等,原则上依法监督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办理侵害企业权益的同时,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及时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要以更密的协作助力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系统合力。当前,无论是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出台了诸多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文件,检察机关应对立足职能作用,发挥政策粘合效应,以更密切的协作助力形成保护合力。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更接地气“带案进企”,检察人员在办理涉案企业中,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倾听企业的具体诉求和困难,积极对接市场监管、税务、财政等部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案件办理中企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和困难。另一方面,要更有针对做好“预防进企”,检察人员要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善于从案件中查寻涉案企业经营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工商联、商会组织送法进企,帮助企业完善管理运行制度,积极防控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用工、融资投资等方面等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系常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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