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正在研究案情
被高额利息诱惑,她借出全部家庭积蓄,后借款人跑路,追债受阻因郁成疾,还成了监督案件的被申请人,走投无路后向检察机关求助。检察官缜密审查案情、积极调查取证,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延伸办案职能,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解其燃眉之急。
高息诱惑借出钱
到期收账不见人
“好不容易打赢的官司,钱还没拿回来,怎么就被对方申诉了?我等这钱救命的,这判决可不能推翻啊!”2019年11月,侯女士在丈夫的搀扶下走进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她一脸病容,努力伸手将收到的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往前递。
据侯女士称,2014年,其闺蜜丁菊芬因“理财有道”赚了不少钱,后听丁菊芬提及当地做钢材生意的许军因生意所需在筹集款项,利息回报很丰厚,侯女士便心动不已。当年12月,在闺蜜的牵线下,侯女士与许军第一次见面就向许军的银行账户转入了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商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5.8万元,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
可在借款到期时,许军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侯女士于2017年6月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军及其前妻李玲玲共同归还借款40万元和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侯女士的诉请。案件判决生效后,对方一直未归还钱款。2018年10月,侯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还没拿回一分钱,她竟先成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被申请人,这让侯女士无法接受。
被告前妻申请监督
称其不具还款责任
“放心,我们一定会查明事实,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检察官随即调阅案件相关材料,发现侯女士所涉的监督案件申请人是许军前妻李玲玲。李玲玲到张家港市检察院就该案判决申请监督,她主张原审认定借款金额有误,并称许军已归还侯女士15万元,借款金额应为25万元。另外,她认为自己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且对这些借款不知情,许军也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还款责任应免除。
真相究竟如何?围绕李玲玲的申请事由,办案检察官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分析案情线索。根据材料显示,申请人李玲玲于2014年8月与许军登记结婚,婚后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5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显然,案涉40万元债务发生于李玲玲与许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玲玲是否真的对案涉借款不知情?办案检察官向双方家人、好友等多方取证后查明:2014年2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时,李玲玲就知道许军从事钢材生意,且李玲玲也承认,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军几乎每天都回家住,钢材生意盈亏状态、资金周转等情况也会与李玲玲交流。
同时,检察官至多家银行走访查询,证实许军在收到侯女士转入其银行账户的借款后,于次日在张家港市某银行柜台从该卡中取现40万元,致无法查明该笔款项流向。而申请人李玲玲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许军个人债务,她以对借款不知情、未参与许军生产经营为由不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故而法院认定案涉4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玲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针对案涉借款金额,办案检察官经向侯女士和丁菊芬询问核实:侯女士在出借该笔40万元借款前,还出借过20万元给许军,当时是以现金方式通过丁菊芬转交,这笔钱的借款合同则是许军与丁菊芬签订的。这20万元出借后不久,许军就归还了15万元。
李玲玲对其主张的25万元借款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印证,其依据为“听许军提到过归还了侯女士15万元”,但对于具体归还的是哪笔借款,她表示不清楚。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许军已归还的15万元与本案的40万元借款有关。
2019年12月,张家港市检察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能够互相印证,从而认定李玲玲申请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司法救助显温情
为民解忧暖人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对侯女士进行了帮扶。由于一直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侯女士生病治疗无法进行。不仅如此,其家中还有老人因突发疾病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多日,其居住地村委会为这家人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办案检察官与该院控申部门联系后,参照司法救助条例,为她申请了司法救助。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考虑到侯女士本人及其家庭的实际状况,多次与张家港市法院执行法官联系,了解侯女士案件的执行情况。检察官获知,由于许军涉及多起借款诉讼,一直下落不明,其前妻李玲玲的个人账户也全部被冻结,目前他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月,春节前夕,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侯女士给检察院打来电话:“检察官,救助金收到了,这真的是雪中送炭啊!”检察官叮嘱她多注意身体的同时也提醒她,切不能只盯着高息就出借大笔款项,要有判断力和鉴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