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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因为缺钱竟把手伸向了公墓 泰兴市检察官:伸手必被捉
2020-04-03 09:5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在农村,祖坟被挖可是天大的事,报警的群众都非常愤怒。”检察官翻阅电子卷宗时说。

  3月23日,一起特殊的盗窃案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法院。

  老王,60岁,已经是个爷爷辈的人,平时一个人生活,没有老伴和子女。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由于缺钱用,他把主意打到了村上的公墓里。没有额外的工具,他竟然选择了徒手盗墓。因有次他亲眼看到公墓里人家入葬亲人的时候,在墓穴里面放了点钱,便想碰碰运气。可以趁人不备,到公墓里面去扒墓穴,偷点钱或者值钱的东西,解决一时的手头紧张。

  第一次,他从一个墓穴里偷了一元硬币;第二次,他从另一个墓穴里面偷了现金和两条黄果树香烟;第三次,他换了一个墓穴,又偷了一元硬币和两包玉溪香烟;第四次,他看准了一个他认为比较有钱的墓穴,偷了500元现金。

  第一次动手时,他心里还是很紧张的,总是回头张望有没有人,直到带着墓穴里的财物离开,才放下心。后来几次,老王发现没啥意外情况,反而轻车熟路许多,直到案发,他的侥幸心理才完全打破。

  殊不知,尽管数额不大,因多次实施盗窃,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即便年事已高,他将会面对法律的制裁。2020年3月13日,案件移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孤家寡人其实并不可怕,年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劳而获,做出违法犯罪的事。

  眼看清明将至,清明祭扫是一项重要的仪式,不少地方开启云祭扫预约的模式,倘若亲属发现亲人的墓被盗,心情可想而知。

  每年盗窃案不少,因怪癖盗窃内衣内裤、因饥饿盗窃村里人的粮油的,这样的作案手法检察官都有遇到过,但盗公墓的少有,实属缺钱更是缺德,晚节不保,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将处以罚金。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即便是贪小便宜,也可能涉嫌犯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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