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你作为成年人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无证驾驶,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发生事故后更不能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被二次碾压。”
2020年3月17日,梁某某因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9年12月10日上午6时许,天刚蒙蒙亮,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G228线3299Km+700M交叉路口,遇被害人曹某某推自行车过马路发生碰撞,年近七旬的曹某某当场重重地摔倒在地,梁某某则驾车逃逸。1分钟后,倒地的曹某某又被一辆路过的小轿车碾压,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时光线不好,我就看见撞了个自行车车篮,也没看见人,以为没事的,所以就离开了现场”,开庭时,梁某某为自己辩解。
“自行车不会无端地在路中间,你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撞到自行车车篮的时候,就完全应该意识到有可能撞到了人,这时你应当立刻停车,查明情况然后报警,而绝不是想当然地认为没看到人从而一走了之。”
2020年3月17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就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认定梁某某的行为够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对其作出判决,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如东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公诉人意见,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官说法】
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杜绝酒后、无证驾驶,一旦察觉发生了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下车查看,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碰到人或者觉得自己没有责任而一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