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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农田协商不成竟心生怨恨毁坏麦苗 夫妇二人被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04-14 09:1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纪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竞标承包村里一块农田,二人私下商定不互相哄抬价格,由吴某某竞得该块农田,然后将其中的一半转由纪某某代种。依照约定,吴某某竞标成功后,双方却因为转让价格出现分歧。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某某未将一半的农田交由纪某某代种,纪某某夫妇为此心生怨恨。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为泄愤报复,纪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在吴某某种植的田地上故意喷洒除草剂,导致该田地内麦苗大面积枯死。后经兴化市农业农村局测产,麦田受损面积达48.6473亩,小麦产量损失6819.194公斤,经鉴定,受损小麦价值14730元。

  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依法认定纪某某夫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生产经营”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比较接近的一个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犯罪构成和处罚方式较为相似: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通常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出于个人恩怨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生活、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如意,比如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与别人发生冲突,对身边的环境感到厌烦等等,但我们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我们的诉求,退一步海阔天空,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生产经营,都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更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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