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被告人醉驾不认罪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官审查案件巧破局
2020-04-14 09:1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俗话说得好: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于醉驾行为可谓人人喊打,但就是有人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这不,被告人马某就是其中一个,其醉驾被抓获后拒不认罪。而检察官通过亲历性审查、复勘现场查明案件真相,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话说2019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酒后驾车在建邺区白龙江东街行驶,后下车呕吐,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经检验,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已构成醉驾。

  该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主证复核时,马某一直辩称自己喝醉酒后什么都记不清了,马某的辩护人也提出监控视频太模糊,无法看清驾驶员就是马某等种种辩解。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仔细梳理研读相关证据,先后补充调取了马某的手机微信支付记录、滴滴打车记录及停车场员工的微信收款记录等关键证据。

  为了加强内心确信,尽可能还原案发事实,承办检察官联合侦查人员特地选在天黑以后,冒雨赶赴建邺区白龙江东街复勘现场。通过模拟实验、走访群众等亲历性审查活动,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加强了内心确信,排除了存在他人驾驶的怀疑。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马某认罪悔罪。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果不是亲历案发现场,调查证据,就不能客观还原案发事实。亲历性是公正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是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是实现自由心证的要求。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更是要注重对案发现场的走访,对关键证人的询问,通过增加办案检察官的亲身感受,深化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从而做出最接近客观事实、最公平正义的判断。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