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日晚,张某某与朋友在某烧烤摊吃饭喝酒后,于次日凌晨12时许独自驾车回家,在途径徐州市某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驾驶员张某某测出酒精含量111mg/100ml,后至医院抽血检测,最终检测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2.4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的事实。经云龙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检察官说法】
时下,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仍有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在夜晚凌晨时间段,认为自己喝的不多,开车没事,这么晚也不太会遇到交警巡查,殊不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侥幸一次被查,终身后悔。喝酒不开车,不仅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