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非法捕捞获刑增殖放流补过 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保护生态环境具体实践
2020-06-29 09:30:00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

  6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由宿城区人民法院组织巡回庭审,在新沂市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进行公开宣判,现场有人大代表及环保协会志愿者等近百人观摩此次活动。

  经审查,2020年3月11日晚,许某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前往骆马湖陆圩水域,使用拉螺网方法非法捕捞螺蛳共计163.3公斤。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许某拘役2个月。

  庭审结束后,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宿城区人民法院及水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来到骆马湖中,将许某为补偿公益损害而购买鱼苗放回湖中。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区检察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

作者:  编辑:杨月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