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关系着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影响或改变。因此,保障民法典的切实实施成为更加重要的任务。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推动和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责无旁贷。
民事检察部门如何更好贯彻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划出重点——以保障民法典实施为重点,加强对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健全对不服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这一课题引起了民事检察人员的深入思考。
民法典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撑
“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特征是体系化,按照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统合,同时还结合我国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制了一些新的规范,为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如是说。
“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让民法精神深入人心。”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宋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承载着人民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向往,检察机关应当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切入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融入法律监督全过程。
宋海说,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均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比如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明确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以满足人们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又如物权编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等,更加强化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这些新制度、新要求,对于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提供明确、统一的行为规范和裁判标准。”宋海表示。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向来水乳交融。民法典的贯彻实施,程序保障特别重要。为了适应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日益完善的时代要求,检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以研究落实将要修订出台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在王莉看来,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
畅通检察环节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给检察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健全对不服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是保障民法典正确实施的关键环节,需要随着检察实践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满足民法典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王莉指出。
无救济则无权利。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认为存在错误希望得到救济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向法院申请再审,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如何健全对不服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需要重点研究非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申请案件,同时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裁判提出的申请监督案件也要给予应有的救济。王莉告诉记者,2018年9月,最高检下发通知,停止执行《规则》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针对法院作出的生效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均应依法受理,体现了聚焦司法为民,最大限度拓宽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权利救济渠道的监督理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一词,意在检察机关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履行监督职责,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去发现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监督纠正。”王莉说。
在王莉眼中,应当适度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的范围。她举例说,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无辜人的合法权利,但该类案件因诉讼双方恶意串通而具有一定隐蔽性,案外人很难发现,这就亟待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加以纠正。王莉建议,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关注的重点。
确立全面审查原则,拓展民事诉讼监督广度和深度
办案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对案件进行“精准审查”,对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效至关重要。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民事诉讼监督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监督的职能,但如何进行审查,是全面审查还是仅仅围绕当事人的申请请求进行审查,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目的是纠正法院错误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威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更多关注的是涉及自身实体权利处理的问题。”对此,王莉建议,检察机关应当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全面审查原则,即除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监督请求外,还应当审查法院是否存在其他应予监督的违法情形,拓展民事诉讼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王莉特别指出,在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检察人员还应当增强司法办案亲历性,例如通过开展听证工作,注意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落实中央有关探索建立民事诉讼卷宗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制度作用,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进监督案件的走向,不能‘一抗了之’,而要加强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审查,发现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应当跟进监督,持续督促人民法院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王莉补充道。
“作为一名基层办案人员,应当不断增强主动发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能力,兼顾裁判结果监督和诉讼过程监督,根据案件情况,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主动介入,通过组织公开听证、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升检察监督认定案件事实的精准度。”谈及在民事检察环节贯彻实施民法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强薇表示。
近年来,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检察和解、打击虚假诉讼、支持起诉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积极探索。该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可能付出的诉讼成本,引导他们分清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对双方释法说理后仅用4小时就化解了当事人长达4年的诉讼羁绊。2019年以来,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累计促成检察和解8件,和解金额100余万元。
精准监督,重在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和丰富内涵
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民事检察工作队伍,是强化精准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逐条深刻领会民法典所有条文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思想,懂得如何正确运用民法典条文中蕴含的核心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规则,准确判断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实现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合法与否的精准监督。
“随着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也会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新类型案件也会随之出现。”宋海表示,民事检察人员要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丰富内涵,准确领会和把握民法典中各项修改、新增和完善的内容,努力做到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熟练运用,确保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落到实处。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在落实上级要求开展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全体业务部门学习考试,力求干警学懂弄通,该院还在来访接待大厅增设了民法典答疑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对于不符合法律监督条件的,检察干警努力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