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的某天,张某某约魏某某吃饭,当时魏某某喊了几个朋友,张某某也喊着刘某某一起吃饭,当时他们一共喝了大约3斤白酒、10瓶啤酒。
中间魏某某出去了一趟,回来后看到刘某某喝醉了就问他怎么回事,刘某某直接说看他不顺眼,说完刘某某就拿起啤酒瓶朝魏某某砸去,没有砸中。魏某某端起杯子里酒泼到了刘某某脸上,刘某某骂魏某某,魏某某就抓他准备出门,刘某某也抓魏某某,这样一抓刘某某站不稳了面朝下趴着摔到了地上,之后两人厮打在一起。经鉴定,刘某某牙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魏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魏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刘某某,并取得刘某某谅解。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既然有共同的朋友,大家在一起吃饭就没必要闹得不愉快,更没必要大打出手。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