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9月4日至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代表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权益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量刑建议”等主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1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姚莉
张建伟
闵春雷
万毅
杨立新
郑新俭
董坤
李寿伟
颜茂昆
周光权
关于如何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表示,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制度手段。这项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为基本指导思想,实现繁简分流区别对待,有利于从总体上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司法供给,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当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抓手,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促进检察工作能力的提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价值。和谐稳定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与之相吻合。二是司法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秩序效率取向的一种制度,可减少司法阻力,化解审辩冲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三是文化价值。从我国古代文化思想总体来看,追求“上下亲和、社会和睦、家庭和睦”,“和”是儒家的一种理想状态,从文化特质来看,我国是“和合”文化。它反映在刑事诉讼领域当中,就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内涵相吻合。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实体与程序兼备的特点,但更应当强调其程序法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控辩双方的诉讼合意。应发挥该制度特有的程序价值,否则就无法与坦白、自首、立功等刑法制度进行区分。具体价值包括: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推进刑事法治现代化;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刑事诉讼模式转型,丰富刑诉法学研究;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提出,刑诉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预设了多重价值功能,主要聚焦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成本以及促使犯罪人悔罪,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中去实现上述价值功能。应从以下方面努力:首先,分清主次、有所选择。要明确诉讼效率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其次,分清责任、厘清权责。一要分清责任。在肯定检察机关在该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明确法院只对控辩双方协商结果的自愿性、真实性负责;二要区分重罪与轻罪。建议在轻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该建议,法院应当予以采纳,而对于重罪案件,检察机关仅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是否采纳,由法院经审判后决定。再次,夯实基础、做好配套服务;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杨立新认为,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可以放在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长河视野来评价。该制度带来了程序上的重大变革:一是诉讼模式的重大转变,由对抗到协作;二是诉讼理念的变化,由惩罚性诉讼理念到恢复性司法理念;三是诉讼主体理论的变化,嫌疑人、被告人因为该项制度,由过去的消极诉讼主体转向了真正的积极诉讼主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两个方面的保障:优良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的落实。目前制度的一些短板,需要尽快补齐。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从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角度介绍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一些情况。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上在经济犯罪检察领域得到了广泛适用,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作用。但经济犯罪具有特殊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造成了一些影响,比如,案件在犯罪组织、证据、法律适用三方面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多是图利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保全非法利益,有的拒不认罪,有的只认罪认罚不认赔,还有的偷偷转移隐匿财产,等等;社会治理的关联性,随着经济犯罪不断增多,与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关系日益突出。因此,针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要深入研究对策,充分落实好这项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董坤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配司法资源,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但是,价值功能选择不同,不同阶段案件处理方式也就不一样。需要厘清制度设计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准确界定刑诉法第201条的内涵外延,适用该制度时,要保障国家公信力,做好控辩之间的平衡。
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表示,可从四个角度理解:第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国家长期坚持的一个刑事政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法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即程序上有保障。第二,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非单纯为了惩罚、报应,还包括改造,该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第三,资源配置。任何一个国家都在追求司法资源如何更好的配置。第四,国家治理。诉讼过程中也要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刑事诉讼原则的更新,是理念的更新。
对于研讨中提出的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颜茂昆表示,回顾刑事速裁程序设计的一些理念和经验,可以看到,改革过程出现问题是正常现象。由此反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和实施,可以说,出现一些问题但不足以对整个制度设计造成重大影响,重点应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并进一步完善制度。
从实体法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提出,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关注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程序问题。以共同犯罪为例,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量刑上要有区别,也即,要根据罪行轻重在实体上体现量刑的区别。二是要认真研究量刑当中复杂的问题。量刑建议归根结底是求刑权,在行使过程中要符合量刑的一般原理。三是量刑上考虑具体情节的功能和影响力,正确处理刑法上累犯制度与刑诉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位阶问题,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时就应当注意对累犯就不能一味从宽。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权益保障
孙春英
熊秋红
魏晓娜
韩嘉毅
张琦
罗庆东
秦前红
于改之
王守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副局长孙春英表示,为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两高三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落实值班律师权利保障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能作用。二是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相关规范性文件,考虑鼓励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提升值班律师保障能力,规范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发放,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质量,努力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熊秋红认为,谈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益保障,首先要确立的是底线的正义观,必须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益保障的一个最低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尊重反对被迫自证其罪原则,二是保障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三是严格审查被追诉人审前放弃权利的效力。此外,要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要使得被指控人的权益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保持相对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表示,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益保障,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高度关注:一是关于证明标准能否降低。同意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二是关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离审理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不能一概否定分离审判。除了考虑分离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标准是否合理之外,更要考虑引起争议的原因:第一,证据规则还不够精细;第二,被告人对质权需要是否得到刚性保障。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表示,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第一,值班律师如何发挥实质性作用,而不是走形式;第二,认罪认罚之后拒绝辩护律师介入的问题;第三,存疑不起诉的、证据不足的以及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应该适用该制度;第四,多名被告人案件怎么处理认罪认罚的问题;第五,进一步促进考核指标的科学化;第六,律师的角色和公诉人的角色不平衡的问题;等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琦提出,应明确对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标准,建立有因上诉制度,具体包括:(1)对于一审判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特别是被告人有证据证实所签订的具结书是在被欺骗、胁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可以提出上诉;(2)如果一审判决在事实部分超出了具结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起诉事实,或者说在一审判决以后又出现了新事实和新证据,被告人可以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3)被告人对事实是没有异议的,量刑又在这个量刑建议的幅度之内,或者说同意了精准量刑建议,也没有证据能证实说有被逼迫或者是不真实认罪认罚情形,应排除被告人的上诉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要使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有效发挥作用,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适时制定国家法律援助法,对值班律师工作专门作出系统性、制度性的规定。二是持续推进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包括认罪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在边远地区值班律师无法到现场见证时候的远程见证,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作为值班律师不足的弥补等。三是要充分发挥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参与有效性方面的关键作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阶段,也是值班律师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提出,认罪认罚和从宽的问题,关系到刑事权力配置。刑诉法某种意义上是小宪法,从比较法资源的角度看,如果有些具体权利明确写进宪法文本,就会避免发生实践运行中的一些困惑。现在,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比较抽象,如果有更加实证化、更具化的条款,就确立了衡量的一种基准。另外,一项重要刑事制度的改革其实是限制意义上的一种改革,关乎权力的配置,授权、立法和实践探索等各方面因素的安排问题。
就认罪认罚从宽与刑法的衔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改之表示,赞同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但是,能否直接按照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直接进行从宽处理,持保留态度。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情节必须法定化;从立法模式看,都是将定罪量刑的所有内容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中。宏观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微观上,刑法应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内涵,标准是什么,从宽怎么理解,等等,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就实践中制度适用的一些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表示,实践中被告人上诉以后检察院抗诉的情况确实有,但检察院在抗诉时非常慎重,也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去把握。并且,检察院抗诉主要是从整体上维护制度的价值。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重视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被追诉人权益保障水平是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公正义务,所以作为检察官,应当非常重视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包括辩护权的保障。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量刑建议
吴宏耀
李奋飞
韩旭
刘桂明
陈学勇
高松林
刘辰
黄永
孙长永
元明
汪建成
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项纯粹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是纯粹的量刑情节,是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目前,我们面对的犯罪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也要发生变化。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不是必须从宽?要区分轻罪重罪,有的重罪案件,即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可能也要在公开法庭上对其进行指控,发挥法庭的定罪功能、法治教育功能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量刑建议,是整个认罪认罚案件制度的枢纽,其核心内容是量刑建议的审查和采纳,这又直接涉及检法关系。如果说不认罪不认罚案件,更多地强调相互制约的话,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也应当更多地强调相互配合,甚至应当走向检法协同。实现检法协同,需要检察机关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合理性、适当性。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有偏差,法院应该保持适度的宽容、接纳;当然,如果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也要给检察院调整的机会,并且要有必要的程序规制。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提出,量刑建议之所以以确定刑为原则、以幅度刑为例外,是因为确定的量刑建议能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的心理预期。确定刑的量刑建议督促检察官提升量刑的能力,也是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的要求。但是,要区分轻罪与重罪,分别适用不同的量刑建议。即便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幅度应尽量缩小。提量刑建议要释法说理,法官通知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同样需要释法说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我看来,就是兑现制度优势,体现制度魅力,展现制度效益。”《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认为,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至少要解决五个问题:从态度上解决求情也求轻的关系。事实和证据清楚,才能达到从宽的目的。从轻与从宽之间就是一个幅度,最后提出量刑也是一个幅度,这个幅度容易与辩方、被告人达成合意。从温度上讲解决自愿与自由的关系。从进度上讲解决效率与效益的关系。既要从快,又要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力度上如何把握从简与从严的关系。
关于认罪认罚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陈学勇表示,刑诉法规定非常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这是实质要件。至于形式要件,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自愿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量刑建议要多在规范化、适当性上作文章,只要把规范化作足了,自然就会达到示范性、适当性要求。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高松林认为,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得以重塑,转变为诉讼契约法律关系的载体,为调整诉判关系提供了逻辑起点。但是,量刑建议并不是诉判关系的长久影响因素,法检的角色设定才是这一因素。在我国,定位应该是积极的检察官与消极的法官。立法的目的显然不是要求法检都具有积极角色,更多的是要求检察官主导协商。法官审查协商的自愿性,是否公平,而不是替代检察官成为协商者,应当保持适当的消极。
关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表示,刑诉法明确规定,法官一般应当采纳,不采纳的标准就是明显不当。对于量刑建议有轻微不当、略有偏差的,法官应适度接纳。这是因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裁量原则,裁量就有人的主观认识、价值判断和个人经验等因素,检察官和法官得出并不完全相同的量刑结论,是非常正常的,也可能都是准确的。同时,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制度稳定的必然要求。检察官此前已经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协商,向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承诺,这种承诺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轻易打破,就会影响司法权威,影响制度运行。
在量刑建议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提醒,要考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目的性,实际上是一个国情的视角,也是探讨问题的基点。实然的也好,理论的也好,刑法和刑诉法一直是鼓励认罪认罚的,司法实务也对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予以从轻,给予实然的优惠。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节约司法资源,在一些罪行轻微、事实清楚的案件中,通过认罪认罚简化程序,从而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运用到复杂、重大的案件当中。要更多地要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并不是要把整个司法运作过程简化。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量刑建议作为制度来说,需要进一步规范。协商过程要规范,而且应该透明,用什么方式可以考虑,同步录音录像当然最好,但协商的过程完全透明并不容易实现,应主要确保合意是完全自愿的。应当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当前什么叫明显不当缺乏统一标准,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
“检察机关积极提出量刑建议是主导责任作用的集中体现,也是自我加压的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履行主导责任是法律的要求。如果检察机关不积极、不主动,很可能法律规定就陷入空转的窘境。所以,检察机关是积极担当。当然,检察机关作为量刑的新手,在量刑方面还会遇到很多问题,还要通过学习、请教,运用智能化措施、制发指导性案例等方法加以解决。要尊重法院的审判权、权威性,以共同推动制度落实好。
从民诉与刑诉、刑诉与刑法相区别角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谈了两方面意见:第一,民诉中的诉因是概括的,请求都是具体的,而刑诉中诉因是明确具体的,请求是概括的。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后,诉讼模式从对抗制转化为合作制,诉权就应当改变,请求同样需要讲究精准。量刑建议应以精确为原则、幅度为例外,轻罪为精准刑,重罪为幅度刑。第二,刑法主要界定行为和刑事责任,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其中“可以”意味着可以裁量。但是,刑诉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的“可以”意味着“应当”,因为它是为了公信力、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给予的奖励。应从原理上厘清相关争议,正本清源。
据悉,此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日报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具体承办。
文/记者张建升 关仕新 摄/程丁 闫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