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枚鸡蛋,营养丰富、食用方便,成为中国人餐桌上的标配……那么在鸡蛋的销售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又发现了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将在本期节目中为大家解惑。”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邹越做客FM106.1《法治时间》,从“小小一枚鸡蛋”开始为大家讲述检察办案中的履职故事。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一条 “问题鸡蛋”的线索被上级院交办到如皋市检察院:南通市市场监管部门经抽检,发现某超市在售鲜鸡蛋中恩诺沙星严重超标,达到146μg/kg(微克),而根据该超市进货单,该鸡蛋供货商直指A养殖场。如皋市院接到线索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系统调查明确了恩诺沙星的性质、危害及问题鸡蛋的来源,并携手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论证解决了规模以上养殖场的界定问题,后精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促进全市规范建立养殖档案,查处养殖档案应建立未建立、应记录未记录问题,保证畜禽产品饲养、诊疗、销售情况的全程可溯源,从而守护餐桌安全。
履职故事讲述
接到线索后,本院立即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首先,明确恩诺沙星的性质,通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发现恩诺沙星是一种常用兽药,常用于防治畜禽的细菌性感染,人体若长期摄入,可能引发头晕、睡眠不良、肝损害等。原农业部明确规定,鸡蛋中不得检出恩诺沙星,蛋鸡在产蛋期禁止投喂。其次,摸清问题鸡蛋的来源。根据调查,养殖场经营者钱某于2017年开始定期向其他养殖场收购鸡蛋后销往涉案超市,据钱某陈述,被抽检的问题鸡蛋来源于B养殖场。
摸清来源后,本院立即会同技术人员一同前往B养殖场取样检验。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送检的鸡蛋完全符合标准。通过与钱某进一步谈话中得知,在有问题鸡蛋被查出后,他曾找过B养殖场负责人赵某要求赔偿,因此赵某可能最近未投喂恩诺沙星。而赵某在调查中始终坚称自己从未违规投喂兽药。
面对问题鸡蛋无法直接溯源的窘境,我们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我国畜牧法明文规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在档案中应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等,同时应详细登记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用量等。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养殖场依法规范记录养殖档案,其销售的鸡蛋是可以溯源的。
那么,B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去了哪里呢?调查中我们发现,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养殖档案记录本早已被赵某丢弃在柴堆内,用途也早已变成了记录鸡蛋销售情况的账本。我们又分头对周边养殖场进行走访,发现都存在养殖档案长期未记录的现象。此外,在B养殖场提供的资料中还发现了 8份《检查情况记录》,显示2019年1月至8月,农业农村部门每月都对该养殖场开展检查,针对其未记录养殖档案的问题,均建议其纠正。
本院主动联系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前期调查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认可检察机关的调查,提出了现阶段执法中面临的困难,即对规模以下养殖场只能口头建议纠正,无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一份公告,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而上述养殖场存栏蛋鸡仅在2000-5000只之间,不属于规模养殖场,因此其不能依据畜牧法进行执法。
与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磋商
究竟如何界定规模养殖场呢?承办检察官充分研究论证,从法律适用层面为农业农村部门支招:该局援引的公告仅适用于养殖污染防治领域,以区分不同环保管理要求;而在畜禽养殖领域的养殖场规模应当根据《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进行界定。根据该办法,蛋禽存栏2千只以上就达到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涉案养殖场养殖规模均超过2千只,即属于规模养殖场。2020年1月15日,本院向农业农村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上述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对全市畜禽养殖场开展系统排查,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养殖档案填写要求,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接到建议后,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向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发放《告知书》,要求规范建立养殖档案,保证畜禽产品可溯源;排查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1124家,督促284家养殖场规范养殖档案记录,杜绝出现养殖档案记录流于形式的情形。今年4月,承办检察官对全市养殖场进行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随机调查了几家规模畜禽养殖场,发现均已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实现了投喂诊疗情况全程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