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建议区妇联针对一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向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9月29日上午,法院当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公安机关及被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共同协助执行。该案从该院提前介入、发出建议,再到法院裁定执行,仅用了不到48小时。
据了解,该案系《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姜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建议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例。
今年5月,该院“三春晖”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接到基层群众来电,反映家住姜堰区某镇的周某某(化姓)经常酗酒后无故殴打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李某(7岁,化姓)。检察官及时调查了解情况,会同公安、民政、妇联等对周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该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李某所在学校老师等详细告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9月27日,该院收到学校及该镇民政、妇联部门的反馈,举报周某某继续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检察官迅速提前介入,调阅了该案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李某陈述,其继父周某某经常酗酒后采用绳子捆绑、拖鞋抽打、扇耳光等虐待手段对其实施殴打,与周某某言辞证据内容相符,另有李某伤痕照片、其所在学校老师及周某某的言词材料等相印证。
鉴于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近亲属代为主张权利,为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再遭受不法侵害,9月28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区妇联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妇联核实相关情况及证据材料后,当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9月29日上午,姜堰区人民法院当庭裁定,禁止周某某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如违反禁令,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庭后,检察官、法官会同民政、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周某某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 周某某在悔过书上签字确认。
当天下午,在检察官见证下,该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同时被送达至公安机关及周某某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执行。
今年以来,该院坚持深化“三春晖”未成年人检察保护机制,特别是《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实施以来,主动深入中小学校、社区乡村开展专题宣传,在区妇联干部培训班上为全区妇联干部解读具体规定内容,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大合力。
抵制暴力,护佑成长,“检察蓝”与“祖国的花朵”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