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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自行修复受损环境 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助污染企业获生机
2020-10-13 09:3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从生产车间、危废仓库到废气处理设施,我们已经累计投入400万元进行了升级改造。”走进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化名),整个车间一派繁忙景象。9月16日,该企业负责人钱某兴奋地向前来回访的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成支农介绍企业目前环保投入和改造情况。然而,就在几个月前,钱某还因企业环境污染被迫停产停工而犯愁。

  提前介入调查66.74吨危废物

  钱某是鑫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与销售,是洪泽当地的重要民营企业,自2010年建厂以来,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7.3亿元,解决当地300多人的就业问题。2016年8月,该公司进行生产线升级改造,试生产年加工1.3亿只瓶盖及香水瓶项目,但由于该项目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进行申报合理转移。为了降低企业治污成本,钱某多次指使员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渣等固体危废物,倾倒于厂区河沟处。后厂区扩建,钱某又指使员工回填河沟。

  2019年1月,接到群众举报后,该区生态环境局查获企业废油漆渣及泥土混合物共计66.74吨,其中填埋河沟2.78吨,存放厂区危废物63.96吨。案发后,洪泽区检察院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并派员介入调查。为了妥善办理案件,在依法打击危害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实现环境修复与企业发展的双赢共赢,洪泽区检察院在指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企业非法处理危废物证据材料的同时,多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就本案中环境损害程度、损害结果、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研讨,并咨询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等权威机构,为精准鉴定环境损害程度,制定科学修复环境方案提供支撑。

  引导企业自行修复受损环境

  经鉴定,鑫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渣具有浸出毒性,危险废物,随意掩埋会对土壤造成污染。为防止固体废弃物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洪泽区检察院建议钱某积极开展受损环境自行修复。同时为最大程度降低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该院坚持涉企案件“轻拿轻放”的原则,依法对钱某慎用羁押强制措施,为其从事正常生产经营,开展受损环境自行修复提供便利。

  而后,企业立即聘请了专业公司对厂区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并依法处置了66.74吨危险废物,同时出资70余万元将掩埋地点受污染的土壤挖出,经过专业处理后,运送至砖厂作为制砖材料。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办案组发现企业对非法排放固态废物相关法律认识不清,为转变企业理念助其可持续发展,该院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多次安排专人到企业开展警示教育讲座、解读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促使企业深刻反省,下决心改进生产工艺,为生产线购置一台价值300万元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同时该院还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固体废物排放管理规定,会同环保部门助其完成“无害化生产项目”环评申报工作。

  诉前磋商将技术改造纳入环境修复

  鉴于企业前期积极开展自行修复,升级改造环保设备。为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落实损害赔偿责任,洪泽区检察院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解决新途径——诉前磋商。该院建议区生态环境局及时与当事人就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开展磋商。

  今年3月,该区召开首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磋商会。“本案中,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仅要承担罚金,还要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这笔费用可能超出该公司承受范围。建议将企业技术改造作为环境修复费用的一部分。”会上,各部门对承办检察官提出的赔偿方案进行讨论。为确保环境损害评估的科学性,会议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现场连线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专家,赔偿方案得到专家的认可。

  “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我愿意赔偿损失。”磋商会上,承办检察官通报了相关证据和事实后,钱某当场认罪并与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综合考虑企业前期已自行修复受损环境,升级改造环保设备,生态环境局对其赔偿费用予以减免,企业最终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200余万元。

  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洪泽区检察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9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80万元。公司负责人钱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如今,企业不仅活了下来,还进行了生产技术改造升级,实现了二次发展。”省人大代表刘卉在磋商会上为洪泽检察院点赞。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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