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邻里界墙纠纷,涉及六方当事人,打了6年官司仍未最终解决,检察机关化繁为简,听证会上争议双方当场和解,实现“案结事了”……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公开听证对于行政检察工作有何意义?如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就相关问题回应了记者提问。
可触可感,以听证促公正赢公信
记者:近年来,公开听证作为一种检察办案的新形式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请问,在行政检察案件办理中,公开听证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张相军: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运用检察职能参与国家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创新,也是制度建设的再完善。开展公开听证活动,是检察机关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行政检察主要监督“民告官”案件,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是能够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开展公开听证工作,可以充分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二是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听证能够促进检察人员改变以往单纯依靠书面审查、就案办案的传统办案模式,在听证过程中进行证据交换、调查核实,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客观、中立的意见,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
三是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听证是为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赢得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成效显现,行政诉讼监督公开听证快速增长
记者: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的情况如何?
张相军:2020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指示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广泛开展公开听证活动,公开听证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案件覆盖面广、社会认同度高、信息技术应用广等特点。全年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开展公开听证900余件,同比增长6.5倍;在为期一年零二个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中,开展公开听证的案件近1200件,占化解总数的18.8%。
为推动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的规范化、高质量开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引领、示范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争议分歧较大、涉及当事人众多、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广泛开展公开听证工作,组织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社会人士等,参加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力争以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案程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记者: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请您结合这批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介绍一下公开听证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
张相军:检察机关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开展公开听证,为各方平等交流对话、辨法析理提供平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促成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一是平等交流,凝聚共识。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有心结,想不开”。例如此次发布的辽宁白某龙与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申请监督案,行政行为虽有程序瑕疵,但土地登记与实际不符确实是事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检察机关化繁为简,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公开听证充分表达意见,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
二是查明案情,定分止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不仅要按照事实、依法开展,更要让争议双方对处理结果真正“口服心服”。检察机关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发挥公开听证调查核实作用,对关键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有利于查明案情,明晰是非,提升行政争议化解的成功率,实现精准监督、精准化解。
三是智慧借助,促成和解。在公开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借助外力,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办理,对当事人疑问进行解答与说理,引导当事人走出误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法合理的纠纷化解途径,为化解争议奠定思想基础。
能听尽听,让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常态化
记者:请问,就抓实抓细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张相军: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落实最高检党组的指示要求,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坚持“应听尽听”,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一是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对于多年申诉、各方关注的典型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进行公开听证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案件,都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将公开听证作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常态机制来抓,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真正让听证成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
二是发挥业绩考评引领作用。强化业绩考评对听证的指引作用,加大考核权重,引导检察官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主动开展公开听证,推动公开听证全面开展。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和实务培训。对各地办理的具有引领性、示范性、指导性的公开听证案件,及时编发典型案例,供各地办案时参照和借鉴,真正把案例用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业务竞赛等形式,加强实务培训,提升运用公开听证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