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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2021-02-24 09:36:00  来源:法治日报

  在办理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未发放辞退费等事实,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维护徐某某合法权益,同时释法说理,引导其提出合理诉求,促成持续12年的行政争议得到解决,赢得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共同认可。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化解行政争议12个典型案例,对各地化解行政争议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加强业务指导。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案例简介】

  2008年,某市政府为解决水泥公司国企职工住房安置问题,将划拨用地34.76亩挂牌出让,某房产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房产公司对于该宗土地按规定进行了开发,但施工时却在挂牌出让土地毗邻的16.37亩土地上实际开发建设,引起水泥公司不满并发生纠纷,施工陷于停滞,安置住房问题久拖未决。后因水泥公司职工不断上访,某市政府在房产公司不同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对于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和注销须有法定事由并依法进行,市政府撤销房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市政府、水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水泥公司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终审判决并无不当,但发现本案中政府在被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后,再未实际处理,矛盾被长期搁置,因此本案有实质性化解的必要性,遂将此案作为重大案件上报最高检,被列为第一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挂牌督办案件。

  自治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进驻当地办理此案,在31天的办案过程中,专案组进行了扎实的调查取证,促成召开协调会,经多轮讨论,最终达成解决方案,由房产公司继续开发建设后续的125户国企职工老房改造安置项目,州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项目开发过程中房产公司欠缴的费用应收尽收,并提出先安置后开发,确保工程质量等要求,三方达成一致。2020年11月23日,水泥公司撤回监督申请并向自治区检察院赠送锦旗。

  【典型意义】

  对于难啃的“硬骨头”案,检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组成专案组集中攻坚克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因土地权属问题无法推进引发行政诉讼,国企职工搬进新居的愿望遥遥无期,检察机关经多方评估论证,将其纳入实质性化解范围持续化解,并作为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专案组进驻当地经31天不懈努力,促成12年的土地争议得到解决,使125个家庭住有所居,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多赢共赢。

  检察长带头办案促达成协议

  【案例简介】

  自2014年3月起,杨某某多次向行政部门信访反映政府修路造成其花地被淹问题。2016年4月1日,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租赁的花地由于附近市政道路建设及其他共三条公路的建设,使花地大棚成为洼地,致多次被淹,无法种植,诉请法院确认某县(现为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诉称的“修路行为”并非被告某县政府所为、“政府修路行为”致其遭受损害无相应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19年2月25日,杨某某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云南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两次到涉案花地现场核查,调取相关证据等查明,公路建设单位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系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杨某某起诉修路造成损害的事实确实存在。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请抗诉。考虑到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是获得补偿,2019年6月21日,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长王光辉领衔办案,对案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和某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先后与双方当事人11次面对面沟通、协商。2月21日,某区(原某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杨某某拿到补偿款,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

  化解社会矛盾案结事了政和

  【案例简介】

  方某与向某系邻居,所居住区域被划定为“严控规划地区”。2016年4月,向某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房屋,方某认为影响其通风采光,投诉至某市规划局,该局作出责令向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方某不服,起诉至某区法院。该院2017年12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方某后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某申请再审,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仍予以维持。方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期间,某市规划局变更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市规划局责令向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未对向某的违建行为处以罚款,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且与方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据此,2020年3月,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30日,湖南省高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执法中存在大量混淆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现象,湖南省检察院经与湖南省高院商议,由省高院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依法区分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向某家庭经济困难、原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房屋进行改造确有必要等现实情况,建议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向某补办审批手续,消除向某所建房屋违法状态。该局对上述建议均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本案中通过抗诉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明晰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区分,规范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了相邻权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秉持穿透式监督理念,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作用,注重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解决了城乡规划领域用行政处罚代替行政命令的共性问题。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实际出发,依法保障第三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杜洋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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