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民营企业开庭,武进区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支持公诉,该公司70余名中高层干部参与旁听。
案发前,蒋某一直在该公司任采购员一职。2016年,蒋某在一个采购项目中经过对比价格和质量,决定采用一家新供应商的供货。原本是抱着为公司节省成本的初衷,但供应商提出可以给他一部分回扣,希望可以每个月多采购一些他们的货。蒋某觉得,既能给公司省钱,又能为自己创收,于是便欣然接受了对方的“好意”。渐渐地,蒋某不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开始陆续对多家新供应商提出“回扣”的要求,直到2020年,其中一家供应商将其索要“回扣”的证据直接反馈给公司,至此案发。
经查,蒋某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公司采购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8家供应商贿赂款30余万元,并在对接采购事项等业务上提供便利。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蒋某的行为适用法定刑已减轻,但增加了罚金附加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检察官对蒋某详细解释了适用法律以及罚金刑的相关内容。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蒋某虽然认罪认罚,但始终认识不到自身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检察官介绍,蒋某始终认为,自己虽然“吃回扣”,但选择的供应商都是性价比最高的,自己为公司节约了成本,并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为此,检察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令他认识到,自己的每一笔非法“回扣”不仅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对外形象。最终,蒋某主动写下悔过书,并表示愿意当庭宣读。
为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武进区检察院主动联系该区法院,上门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确定“庭审进企业”的方案。3月25日,该案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开庭审,检察官用这一起身边的典型案例,让企业人员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在场旁听的企业人员深受触动警醒。
鉴于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所有赃款,检察官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