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盗窃次数是3次还是5次,影响量刑刑期两个月。检察官“小题大做”,引导侦查人员开展补充侦查,终于还原事实真相。5月8日,泰兴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1月31日,严某下班后发现,某小区有一堆散装的大理石,考虑到家里装潢需要材料。此后的几天里,严某便用电动四轮车,将部分大理石搬到后排车厢堆成一摞,运到家中,最后一次喊上父亲一起帮忙。3月13日,该案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案发,同日公安立案侦查,3月14日,严某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4月18日,该案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尽管是小案,但是细心的检察官对严某盗窃的次数产生疑问:严某供认盗窃5次。严某父亲表示,和儿子一起盗窃时,儿子曾说之前已经运了4次,加起来应该是盗窃5次。
盗窃次数的准确性影响严某量刑的精准性。检察官决定开展亲历性审查,在调取案发地监控视频时发现,四轮车后排车厢小,这种大理石只能竖着放一摞。现有监控视频只能证实严某盗窃3次。
3次和5次虽然只有2次之差,但是导致严某量刑存在2个月之差。检察官又一次来到案发现场,一遍遍勘查严某的行走路线,惊喜地发现可以利用装运车辆全封闭且大理石厚度固定这两个特征来计算出装运数量,从而确定盗窃次数。
4月20日,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由于严某一直使用同一辆车搬运,而且大理石规格相同、厚度一致,通过测量,涉案车辆后排空间的高度为82cm,除以大理石的厚度25mm,得出涉案车辆每次最多可装运大理石32块。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起,把扣押的大理石重新放在后排车厢,结果与演算结果一样,最多能装32块。从严某家中扣押的大理石一共是139块,继而确定严某盗窃次数为5次。
综合严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4月28日,此案起诉到法院,建议判处严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5月8日,法院当庭采纳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确定刑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