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野生中华鲟,被切成鱼块煮熟吃掉,没吃完的放在冰箱。“水中大熊猫”遭此厄运,让人愤怒和痛心。在办理一起中华鲟被非法捕获的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科学严谨态度“还原”中华鲟死因,结合庭审开展科普和法律宣传,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庭审现场
6月4日,经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他的网里缠着一条中华鲟
2021年3月6日上午八点多,渔民老李开船收鳗鱼苗网,这片海域位于长江和黄海交汇处。收了十多张网后,他发现一张鳗苗网尾部的养苗器里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好像是条大鱼。老李的老婆和帮工把养苗器拽到船上。老李过去一看,这条鱼鱼头尖尖的,头部皮肤磨损,全身被细长网尾包裹。老李打渔十几年,一眼就认出这是中华鲟,
看这条鱼一动不动,老李的老婆想扔掉。老李忙阻止:“这是中华鲟,很值钱。我们带上去看看,看能不能卖掉。”
老李打电话给收鱼的朋友老王:“我抓了一条中华鲟,已经死掉了,你帮我问问有没有人要买。”老王说不敢收,让老李自己吃。
挂掉电话,老李觉得老王说的有道理。他用刀把中华鲟切开,掏出内脏剁下鱼头扔进长江。剩下的鱼肉,剁成段装进蛇皮袋。下午,老李和帮工把中华鲟从连兴港带上岸。到家后,老李把中华鲟拎到楼上,塞进了冰箱里。后来,老李煮了一段中华鲟鱼块,吃了几口。
3月9日,老李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的民警带走,原因是公安机关认为他涉嫌非法捕捞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立案侦查!在老李住处冰箱内,公安机关查获疑似中华鲟肉块两段、疑似中华鲟鱼肉一袋,在厨房灶台查获已经烹饪的疑似中华鲟鱼肉一盘,共计二十多斤。
查清鱼的“身份”
在公安局,老李如实供述行为,但有点想不通:吃条死鱼怎么就是犯罪呢,再说中华鲟自己钻鳗鱼苗网里能怪我?
“老李的困惑,从普通百姓的认知来看,有一定道理。然而,事实真相还原和行为认定,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缜密严格调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金丽介绍,3月11日,收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邀请,崇川区检察院派出环境资源办案团队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首先要弄清鱼的“身份”:老李分割的鱼是否为野生中华鲟?
资料显示:中华鲟被称为“水中大熊猫”,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和恐龙生活在同一时期。中华鲟是研究鱼类演化的重要参照物,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难以估量的生态、社会、经济价值。
涉案鲟鱼被分割,且头部、内脏缺失,是否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疑似中华鲟鱼块,并尽快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鱼类的种属、性别、活体长度、重量、性成熟程度等进行鉴定。
此外,案发时,涉案疑似中华鲟已被分割,其被捕获时是否活体,直接关系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杀害”行为的认定。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查清捕获过程及分割过程,确认涉案疑似中华鲟被捕获时的存活情况。
在检察机关引导下,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研究院进行鉴定,结论为:涉案鱼组织的物种为中华鲟,年龄约5龄至6龄,系幼鱼,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9.2308万元-37.5万元。经检察官请教中华鲟研究专家,认为中华鲟在水中死亡后会首先沉底,之后由于内脏腐烂,会逐渐上浮至水面。结合本案中华鲟鱼块的新鲜程度,可以认定该中华鲟是活体进入鳗鱼苗网之后死亡的。
因果关系认定很关键
5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科学鉴定完成后,检察机关朝着更深次的法律问题调查。
老李被抓冤不冤?检察机关认为,这要分析行为构成。
老李、老李妻子以及老李帮工证言证实,老李在未取得鳗苗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定置25张鳗苗网捕捞鳗苗。实施无证捕捞,具有违法性。
再看主观故意。老李供述,非法设置鳗苗网的直接目的是捕捞鳗鱼苗牟利,但这些网也能捕获到其他渔获物。出现这种情况,老李一般直接将相关渔获物留做自己食用或出售。检察机关结合其在捕获中华鲟后的客观行为,如明知是中华鲟还联系买家收购等供述,认定其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
检察机关综合认定,老李定置的鳗苗网与本案危害结果,即捕获中华鲟一尾并导致其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老李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且,老李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老李的老婆和帮工主观恶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如此看来,老李一点都不冤。
办案教育一片
这是一起罕见的长江流域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也是很好的科普和普法案例。
本案被告人老李文化程度较低,虽然知道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对违法程度、危害后果的认识不到位。承办人通过三次讯问,从特许捕捞制度的必要性、渔业资源的承载能力、中华鲟的珍惜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释法说理,让被告人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真心悔过。最后,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做了精心准备,用多媒体示证,直观展示本案在案证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出庭发表专家意见,详细解释中华鲟的生活习性、生存现状以及涉案网具的具体结构、工作原理等,充分阐释了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
发表公诉意见时,检察官从犯罪构成、证据情况对案件定性说明;就法律适用、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发表意见;围绕案件的生态危害、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等方面进行法庭教育和普法宣传,以唤醒全社会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理念。
长江细浪逐岸,渔港内机械化渔船停靠齐整。“中华鲟被害案件”开庭当天,远在江苏启东连兴港的四十多名渔民通过网络电视同步观看了庭审直播。被告人老李长年居住在此,很多渔民都认识。见他站在被告席,大家都摇头惋惜。
“如果以后在网里看到中华鲟,怎么办?”现场渔民发问。检察官回答:“在安全水域立即放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庭审直播结束后,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牵头,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连兴港边防派出所举行“露天”普法宣传,以“中华鲟”案件为切入口,向渔民宣传长江十年禁渔的国家政策,普及非法捕捞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法律知识,起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