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二》十分重视在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设置专条即第十六条作了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刘太宗表示,《意见二》第十六条用较长篇幅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了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要指示的积极举措,是适应打击治理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质效的具体要求。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团伙化、链条化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各层级人员皆有,地位作用各不相同。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一条上中下游紧密分工、密切关联的黑灰产业链。对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团伙、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刘太宗说,主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落实宽严相济总体要求;二是突出重点从严打击,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包括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从严惩处;三是区分对象从宽处理,对于经应聘入职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少、发挥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