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认为只要“零口供”就能逍遥法外。面对执迷不悟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应当如何破局?
重建式布证,研判证据体系
检察官应对现有证据进行梳理、重建和研判。一是审查破案经过是否合理,关注罪行如何被发现、犯罪嫌疑人如何被锁定。二是审查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联度是否紧密。最常见的客观证据是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DNA等相关痕迹,可以从提取现场居于中心还是外围、现场是否封闭、犯罪嫌疑人前往现场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在被害人卧室的梳妆台抽屉上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这就是定罪的基础。三是是否出现合理怀疑。即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其无罪辩解是否得到了一定证据的支撑,或者无法查否。
科学化示证,增加指控力度
有检察官认为,手中的关键证据绝不可早早地告诉犯罪嫌疑人,要等到庭审时再“攻其不备”。但适时恰当地“亮底牌”,通过充分听取辩解,进而查明无罪辩解的真伪,虽是“险招”,却可能打破僵局。
例如一起零口供案件中,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失窃手机的红色手机壳图片,而在案发地周边监控中,恰好调取到犯罪嫌疑人从口袋中拿出一个红色长方形物体的影像。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官出示该监控后,辩称那是其长期服用的止疼药盒。检察官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并在其家中查获紫红色药盒。随后,在相同地点持药盒进行拍摄和比对,无罪辩解被轻松攻破。
及时向犯罪嫌疑人示证,可以防止检察官先入为主作出“有罪推定”,而是要其秉持客观的立场查清真相、去伪存真,一定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亲历性补证,夯实证据体系
只有铁证当前,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抵赖和回避才是徒劳。如何在缺少口供的情况下,让间接证据“说话”,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呢?
一是必须摒弃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封闭式坐堂式办案模式,对核心证据和关键性证据加强亲历性审查。通过证据复核,直接接触相关当事人、追溯案发场景,增强内心确信。例如曹某诈骗案,曹某拒不承认其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的事实。检察官第一时间深入现场,调查河道水位、车辙痕迹等情况,并咨询鉴定专家,最终确定了曹某在车辆入水前有足够时间和充分条件实施制动或转向,从而查否其辩解。
二是综合研判证据锁链是否闭合。在补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常理常识进行证据体系重建,从而判断是否能够还原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个性化讯问,彰显司法温度
司法既威严如山,也应温情如水。司法办案若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不难攻破了。
一是要在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社会关系、过往经历等内容上做足功课,定制个性化讯问方案。例如夏某贩毒案中,经调查发现,其母因得知其吸毒突发心梗去世,其父也与其断绝父子关系。经过检察官的多方努力,其父亲笔写信与其和解并劝其改过。在亲情的感召下,夏某失声痛哭,甚至还交代了自己藏于家中的毒品。
二是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实践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对这一制度心存疑虑,检察官要充分阐释制度优势及从宽“红利”,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司法善意。同时,寻求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支持,共同推动犯罪嫌疑人自愿走上认罪认罚从宽之路。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