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
花几十块钱办理一套U盾、银行卡,转手就能获利几百元,再转手则获利数千元。境内办理的卡被专门贩往东南亚,在境外成了实施诈骗的工具。明知可能用于网络犯罪,仍层层收购、转卖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从中获利。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以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盗窃罪,以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以王某、顾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5月14日,相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金某、王某、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2.2万元。
不出钱不出力,买卖银行卡可一本万利
2020年7月16日,小李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网上被骗了78万余元,这是他离婚后所分得的全部家产,而骗他的是他在网上认识但素未谋面的“女友”。经警方查证,小李的钱被转到了石女士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里,而这张卡早就被石女士的儿子王某卖掉了。警方顺藤摸瓜,一个明知可能用于网络犯罪仍贩卖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的犯罪团伙被抓获。
2019年,徐某在老挝旅游时来到当地的赌场试试手气,一连赢了好几把。徐某决定乘胜追击,结果不仅输得精光,还倒赔了一大笔钱。还不上赌资,赌场的人不让走,徐某慌了神,这时一个名叫胖子的中国人出现了。胖子和赌场的人很熟,他主动提出借钱给徐某还赌资,让徐某打了欠条。徐某甚是感激,二人相谈甚欢,胖子还给徐某指点了“生意经”——贩卖银行卡。
回国后,一连几个月没挣到钱的徐某趁着和家人去泰国旅游的机会独自一人来到老挝。在老挝先了解了卖卡的行情后,正式联系胖子表示愿意跟着他赚钱。胖子告诉徐某:一张银行卡、配套电话卡及U盾、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为一套,每套可以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不出钱也不用出力,如此“一本万利”的生意,徐某算是正式“上了道”。他先卖了自己名下一套农行卡和自己常用的支付宝账户,共获利2500元。
卡办得越多,中间赚的差价就越多
只需要卖出办好的银行卡,来钱快又没有损失,这样轻松的来钱方式让徐某尝到了甜头。但自己能办的卡毕竟有限,还是要积极拓展“业务”。
回国之后,徐某在无锡结识了金某,当即决定将金某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徐某让金某负责收卡,允诺给他1000元每套。一转身,徐某又和胖子抬高售价,胖子表示如果供卡数量多,可以涨到2380元每套。
卡办得越多,中间赚的差价就越多,想赚钱就得积极发展下线办卡。于是,金某又发展王某作为下线,允诺给王某800元每套。被骗的小李的钱就是转到了王某卖出的其母亲的卡里。王某又发展顾某为下线,允诺给顾某500元每套。就这样,一根利益链条将这些人紧密连在了一起,从老挝连到了中国,利益链上的每个人都想成为赚取差价的“中间商”。
在许以小利让他人办银行卡的时候,徐某等人都会跟卡主强调:“回收银行卡是为网络游戏走账用的,卖出后就决不能再使用该卡,并且不能以任何形式绑定该卡。”他们心里明白,银行明令禁止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这些收的银行卡将成为洗钱、开设赌场、诈骗不可或缺的工具。
在上线的指示下,徐某协助转移卖出银行卡中的赃款68万余元,王某协助转移70万余元,顾某协助转移15万余元。
为担保偷渡出境,为自保偷渡回国
刚尝到甜头不久的金某很快尝到了苦果——他收的卡出了事。倪某卖卡给金某后“不守规矩”,偷偷将卡中转入的21万元全部取走了。
原来,按照“行规”,在这些卡被使用期间,卖卡的人要待在老挝,担保原先的持卡人不会将已经卖出的卡里面的钱取出,否则要负责赔偿损失。当金某和徐某在老挝作担保期间,金某得知了倪某“黑了钱”的消息。
事实上,金某和徐某去老挝担保的过程也经历了一波三折。正值疫情期间,中挝边境封锁,在胖子的安排下,办不到签证的两人与他人结伙通过偷渡的方式来到老挝境内。历经数日的跋山涉水,金某刚在老挝安顿下来就得知自己收的卡出了事。上线威胁他“赔不出钱要被送进老挝当地的治安局”。心急如焚的金某多次联系倪某未果,自己也拿不出这笔钱。几天后,急于自保的金某与境外人员勾结偷渡出境,再向我国边防自首。他步行通过中国和老挝的国境,被罚款4000元。徐某因为家中有事也偷渡回国。
随着小李的报案,王某被抓获。顾某、金某、徐某也陆续到案,以徐某为首的黑色贩卖利益链被一网打尽。
经查,2020年4月至7月,徐某、金某、王某、顾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贩卖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数十套,被用于网络诈骗结算资金共计近1.7亿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