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7月6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史兆琨)一件件展品,记录着一个百年大党砥砺奋进的峥嵘岁月,折射出一个古老民族迈向伟大复兴的铿锵足音。
回望来时路,习近平总书记坚定地指出:“我们党的历史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历史最为可歌可泣的篇章,历史在人民探索和奋斗中造就了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又造就了历史悠久的中华文明新的历史辉煌。”
7月4日,记者来到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第一批100名党员干部一起,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通过那些在关键历史节点的不平凡瞬间,感受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光辉足迹,追寻我们党砥砺奋进中的人民检察元素,为您解读展览中一些照片背后的故事。
90年前的控告箱:关切到百姓的心坎上
“各位工农群众们,还是一切的什么事情都可来这里控告……而且还要用信套密封好,并且要注明送某机关工农检察部控告局长接收。完了。”90年前的1931年,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设置了控告箱。当看到这段印在箱体上的文字时,你是否可以感受到直白语言背后蕴含的“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
正是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统一领导全国红色政权,建立了相对统一的革命法制。而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即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最高检察机构。
近两年半后的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办公地址迁至沙洲坝,有了独立的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在这座客家宗厅里,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央领导曾经到这里指导办案工作。
人民检察署诞生:组织大纲创制仅用时两个月
当看到展板上的这份名单时,时光仿若回溯至1949年10月22日。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罗荣桓检察长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强调“检察署的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我们首先应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始工作”。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在罗荣桓的提议下,确定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为检察署组织大纲起草人。起草小组很快写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第二天,经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于同年12月20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试行。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从组织起草到条例批准试行,仅用了两个月时间。
基层的仪式感: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
2017年12月,河南省夏邑县检察院检察官身着检察服向宪法宣誓。这样富有仪式感的宣誓庄严而神圣,能够增强检察官对宪法的尊崇感,从而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使命。
从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始,在每年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上,各级检察机关都会组织检察人员庄严宣誓。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共和国的检察官不断践行着宪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020年12月3日,最高检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活动伊始,在大家的共同见证下,最高检30余名新入职和新任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作为监誓人,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与大家分享了他的感受:“誓言是承诺,更是责任,每次聆听这庄严的誓词,都让我深受教育、深深震撼,也让我扪心自问:检察履职是否到位,以人民为中心落得如何?每一位检察人只有常自省多自问,才能真正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真真切切落到‘四大检察’中!”
秉持为民初心:我们是人民检察官
展板上这张照片的左侧席位上坐着的,是机构改革前的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聂树斌案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在庭审后的采访中,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表示:“检察机关该采信的都采信上去了,非常客观公正,我觉得很满意。”
“去案发现场复核的过程就像‘大海捞针’,有可能捞得到,有可能捞不到,但必须去做……”近5年时间过去了,该案主办检察官的这句话却始终流淌在记者的记忆里。
人民检察官,始终为人民!
坚持司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永远不变的初心。2018年6月,最高检领导在考察最高检集中处理来信室时提出“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强调“如果不解决好,群众就会把咱们‘拉黑’”!
此后,这一要求从“信”拓展到“访”,检察机关正式建立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如今,为化解信访“老大难”问题,大检察官接访、公开听证、积案清理等多种方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始被广泛采用,群众满意度得到大幅提升。
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捍卫英烈荣光
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英烈保护法第25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容亵渎!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
保护公共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义。在涉及英烈保护领域,“辣笔小球”仇某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其批准逮捕,决定通过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曾对当地居民曾某侮辱救火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捍卫英烈荣光!
“过去一百年,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人民检察事业,在党的绝对领导下,90年来不断发展壮大,在新的征程上,一定会书写出更加亮丽的答卷!(图片摄影:程丁 张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