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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团伙,是谁在操纵?泰州市海陵区检察官深入调查抓到幕后“大哥”
2021-07-30 09:39: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2018年,14岁的小思家境良好,却处处和他人结伙盗窃。

  2019年,15岁的小雨、13岁的小夏、16岁的小文在本地四处盗窃。

  2020年,同样未成年的小陈、小齐、小朱和小雨、小夏、小思等等交叉作案。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作案,到底是怎么回事?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感到蹊跷,出于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直觉,详细询问了这些未成年人:你们是怎么认识的?

  小雨:“我是通过小思认识的小夏。”

  小陈:“我是通过小齐认识的小思。”

  ……

  小文:“我和小思是同一个大哥!”

  检察官问道:“大哥”是谁?

  通过检察官的深入调查,发现所谓的“大哥”就是本地曾因强拿硬要在校学生财物、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两次被判刑的林某某。

  “他让小思带我去吃饭、打游戏,我觉得他人挺好,就跟着他混了,正好也不想上学、回家,之后,他教我偷东西,我开始不敢,他就让小思带我去,让我在旁边学,慢慢的,胆子就大了。”小文说道。

 

  接着,小雨、小陈、小齐、小思都提到,正是这位林姓“大哥”指使自己去偷东西。经查,“林哥”指使小弟拉拢意图“混社会”的在校学生,以零食、游戏为诱惑取得对方信任后,指使其进行盗窃为己谋利。这些未成年人们称,窃得的财物,绝大部分都“孝敬”给了这位“林哥”。

  检察官立刻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彻查未成年人犯罪“幕后黑手”,并盯防重点人员。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与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多次举行案件分析、推进会,研究破解未成年人犯罪网络的工作方案!

  2020年11月,“林哥”刑满释放,刚出狱不久就伙同另外一名所谓“李哥”策划教唆、组织15岁的小莲、小花,以及13岁的小军至本地某商铺行窃,窃得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的财物。事后,“林哥”、“李哥”联系销赃并从中获利。

  2020年12月1日,二人被抓获归案。二人供述称:“我们知道不满16岁的人偷东西,被公安抓到也处罚不了,所以我们不会去盗窃现场,如果偷东西的人被抓,只要不把背后的成年人供出来就行。”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二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最终,“林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李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然而,这些做错事的未成年人怎么办?

  自2018年起,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开始根据罪错未成年人的罪行轻重、帮教条件、认罪态度等实行分级保护处遇,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人分别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委托罪错未成年人居住地社区、村委“上门帮教”并开展家庭辅导,对不适格监护人一并教育,同时联合团区委等部门以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使罪错未成年人体验劳动、提升社会担当;对犯罪情节恶劣、认罪悔罪态度较差的未成年人,以宽容不纵容为原则,依法批捕、起诉;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以通过诉讼由其监护人支付民事侵权赔偿金的方式打消监护人“孩子小,违法犯罪没关系”的念头,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义务。

  两位“大哥”是抓到了,可是一定还有其他的“大哥”存在

  这种瘟疫式的“传染”犯罪怎么遏制?

  检察官认为,除了司法机关的保护,家庭、学校也要重视孩子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绝大多数的罪错未成年人都存在家庭问题,不闻不问或过度溺爱都是不可取的,当发现孩子夜不归宿、旷课等现象时一定要引起警觉,绝不能听之任之,任由其发展为犯罪。

  而对于操控未成年人犯罪者,也必定会遭受严厉打击!“林哥”、“李哥”操纵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而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林哥”、“李哥”是不是就也不构成犯罪了呢?

  NO!

  各位“大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即便被操纵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操控者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再一次警告想操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大哥”们收回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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