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泛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的车间里,随着叉车将最后一包固体废物投入无害化处置池,“临时”贮存了近6年的200余吨危险废物终于得以妥善处置。至此,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持续跟踪监督的这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开业仅三天,却留下200余吨废油渣
戴勇是江苏省兴化市人。自2011年起,他与金发一起,先后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池州市等地开办炼油厂,从事废矿物油渣提炼燃料油业务。随着环保部门检查越来越严,炼油厂均被关停。2015年10月,戴勇和金发在无法取得炼油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废旧物资公司的名义,到阜宁县重操旧业。他们将炼油设备从池州悄悄运至阜宁,然后一边偷偷安装设备,一边准备试生产。
2015年11月初,戴勇委托之前合作过的李大龙,请他帮忙购买废矿物油渣。李大龙又找到朋友徐新。徐新为了多赚取利润,将其从上海某公司的油罐中清理出的200余吨废矿物油渣,交给李大龙。李大龙把这批“货”运至阜宁,交给戴勇等人。不久,戴勇的工厂仅仅试生产三天,就因气味太大被当地群众举报。阜宁县生态环境局随即开展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阜宁县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泛华公司对提炼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经现场称重,戴勇等人提炼出半成品燃料油1.99吨,产生废渣3.41吨,还有206.4吨废矿物油渣未被提炼。泛华公司在清理现场后,将涉案200余吨废渣运至公司仓库临时贮存。
经鉴定,被查获的废矿物油渣、生产残渣均系危险废物。阜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27日对戴勇等人立案侦查。2017年5月,戴勇、金发、李大龙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案发后,徐新一直在逃,直至2018年8月被抓获。2019年2月,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危险废物一天不处置,环境受损害的风险就一天没有消除
2020年初,阜宁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近年来该院办理的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检察官审查发现,上述案件中戴勇等人仅试生产了三天,加之环保部门应急处置及时,并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但是,涉案危险废物因为贮存和处置费用迟迟没有着落,还“临时”贮存在泛华公司的仓库未能处置。
该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围?检察官之间产生了争议。“现有证据显示,戴勇等人非法提炼燃料油的行为绝大部分系未遂,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原厂房所在地已经被开发利用,无需进行环境修复。”部分检察官持这样的观点。但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徐立山提出:“虽然戴勇等人已经被判处刑罚,但贮存在仓库的危险废物必须有人处置。危险废物一天不处置,环境受损害的危险就一天没有消除。”
最终,检察官联席会议认为,该案符合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该院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此案,办案组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该案究竟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处被告人承担固体废物处置义务,还是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环境部门积极履职,消除损害风险?
“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主要是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在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选择方面,应当首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该院时任检察长李响表示。2020年4月,该院向阜宁县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相关义务单位和个人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及时处置。
组织召开多轮磋商,跟进监督确保无害化处理
为督促检察建议落实,该院又多次与阜宁县生态环境局沟通,共同到贮存现场查看情况,会商处置办法。针对徐新和戴勇等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处置费用的问题,该院提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海某公司涉嫌犯罪,但其作为废矿物油渣的原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处置义务,从该公司入手更具有可行性。经讨论,相关意见被采纳。2020年6月,阜宁县生态环境局向上海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随后,该院又牵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组织阜宁县生态环境局、上海某公司、泛华公司开展多轮磋商。该院就相关法律问题释法说理,其他各单位也充分发表了意见。最终,上海某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危险废物的处置义务。2020年7月,上海某公司与泛华公司签订处置协议,70多万元的处置费用终于尘埃落定。
2020年8月,阜宁县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复,处置费用也全部到账。
但阜宁县检察院并没有停止监督步伐。之后,该院跟踪了解到,泛华公司因生产改造、资质升级等原因暂停处置业务,上述危险废物还未得到处置。对此,该院一方面督促泛华公司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工作,联合环境部门多次到现场查看贮存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泛华公司复产后优先处置该批危险废物。
今年7月,复产后的泛华公司第一时间对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并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悬在检察官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