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我们只是在家门口捕鱼卖钱,现在才知道这不仅是犯罪还损害了生态资源,我们认罪认罚也认赔,今后再也不干违法的事情了……”9月17日上午,由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金沙湖乡村大舞台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姚某当庭表示。
分工明确,夜潜“十里荷塘”
金沙湖湖水清澈、黄沙细腻,种质资源多样,以黄颡鱼最为出名。金沙湖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于2016年被列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十批),2019年被划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禁捕。但面对“十年禁渔令”,仍有人以身试法。
家住金沙湖附近的姚某、姚某某和瞿某某三人经常在小河沟捕鱼,总觉得收获不大。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三人聊天觉得金沙湖保护区内的十里荷塘长期禁捕,鱼应该很多。三人一拍即合,姚某某负责踩点,姚某和瞿某某事先把三轮车、蛇皮袋和渔网藏在草丛中,三人晚上十一点左右到塘边会合,姚某某在塘边放哨,姚某和瞿某某划着小木船到塘里下网捕鱼。
“这里的鱼真多,个头也大。”三人很快就收获满满。待到天亮由姚某和瞿某某将鱼运至露天菜场出售,卖鱼钱三人平分,姚某某那份由姚某微信转账。为掩人耳目,他们十来天捕捞一次。
常在塘边捕,不怕不湿鞋,2021年1月底的一天夜里他们还是被巡逻的保安发现并报警。
人赃并获。经调取姚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从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共收到姚某转给其的卖鱼款5350元。按照三人平分计算,累计获利16050元。
“姚某等人在十里荷塘非法捕捞,所在的区域属于全年禁捕范围,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办案检察官王勇在提前介入时提出。
非法捕捞损害公益
今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阜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三人明知十里荷塘水域系阜宁县金沙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渔网非法捕捞,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评估,姚某等三人所捕渔获物均为金沙湖野生渔业资源,也是金沙湖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非法捕获渔获物价值16050元,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按照两倍计算,需要32100元用于赔偿损失与生态修复,并建议通过实施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
“除生态资源损害赔偿外,被告人还应当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道歉。”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徐立山表示。
8月16日,阜宁县检察院对姚某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姚某等三人在检察机关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6050元,并主动赔偿生态资源损失、登报道歉。
案发地开庭普法
如果检察机关一诉了之,被告人赔钱了事,难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为此,阜宁县检察院联合法院以巡回法庭审理方式开展精准普法,将庭审现场搬上金沙湖乡村大舞台。30名金沙湖周边群众代表旁听庭审,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并进行全程网络直播。
开庭前,阜宁县检察院向旁听人员发放了精心制作的公益诉讼宣传手册,并带领大家察看了十里荷塘案发地、罚没的禁用渔具,参观了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展板,观看了法治宣传片。
庭审中,该院申请水产站站长曹正军就本案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发表意见,并提出修复方案。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认赔,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对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缓刑,并要求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渔业捕捞的同时,还要求他们承担16050元渔业资源损失费,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通过参观和听庭,我们对案发现场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也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不仅是一次庭审,更是一次现场普法。”一名人大代表庭审后感慨。
生态修复是最终追求
保障受损公益得到修复,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效果的最大体现。
针对该县每年发生一定数量的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前期调研,阜宁县检察院与金沙湖管委会在金沙湖畔共同设立了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和公益诉讼检察官办公室。
庭审结束后,阜宁县检察院联合渔业部门,用三名被告人缴纳的部分生态赔偿费用购买了鱼苗,邀请在场人员一起将鱼苗放流金沙湖。随着蹦乱跳的鱼儿游入金沙湖,该院公益生态修复基地也正式启用。
“金沙湖非法捕捞案件刚刚宣判,我院就以此为契机,正式启动生态修复基地,开展首次增殖放流活动,我们就是要通过办理一个生态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该院检察长何新龙介绍。
一名群众代表在活动结束后说:“我们一直生活在金沙湖附近,偶尔也会看到有人捕鱼,没想到危害这么大,我深受警示和教育,保护金沙湖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
为凝聚公益诉讼合力,阜宁县检察院还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九家单位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沙湖黄颡鱼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协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