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独列罪置刑 两男子列车上饮酒滋事袭警被公诉
2021-10-08 09:56: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你现在脱了警服,我削死你!”“我推你怎么了,我还要揍你!”

  2021年5月6日,在郑州开往烟台的K1596次列车上,酒后滋事的旅客隋某宏和王某威胁执勤乘警。9月9日,两人被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袭警罪提起公诉。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袭警罪”单独列罪置刑后该院办理的首起袭警罪案件。

  隋某宏和王某是青岛即墨市某物流公司的同事。5月6日傍晚,两人先后从兰考站、商丘站登乘K1596次列车回即墨。上车后,隋、王二人即与相遇的熟人在16号硬座车厢饮酒消遣。当日22时许,在列车服务员推着售货车经过时,隋某宏借着酒劲无故踢踹售货车滋事。乘警王士光(化名)接警后立即前往处置,隋某宏非但拒不配合询问,还以威胁言语辱骂乘警,同行的王某一边劝阻隋某宏,一边劝说乘警并将其往车厢连接处推,王士光即警告王某:“不要推我,我正在执法!”隋某宏听到这句话后,立即冲上来与王某一起推搡并欲殴打乘警,后被列车乘务员和周围旅客拉开。被阻止的隋某宏旋即又拿起列车小桌上的不锈钢果盘砸向乘警,未砸中。此时,列车正在区间运行中, 王士光遂向上级报告警情。

  当日23时许,列车即将到达新沂站,为进行站车处警交接,乘警王士光带领辅警及列车乘务人员再次来到事发车厢对隋某宏和王某进行身份核查。隋、王二人拒不配合,继续辱骂乘警:“你不配,你没长那个脸!”王某甚至突然佯装倒地,旋即又迅速起身猛推乘警并掐住其脖颈,乘警在挣脱及反制过程中手铐被碰落掉地,在其低头捡拾时,王某按住乘警脖子一脚将手铐踢开,并摆脱辅警拦阻继续撕扯击打乘警,致乘警拇指受伤。在此过程中,隋某宏两次欲袭击乘警,所幸被列车安全员奋力拦下。列车停靠新沂站后,新沂站铁路警方立即上车增援,在依法传唤隋、王下车接受调查过程中,又有2名民警因遭到该二人强烈反抗而致轻微伤。隋某宏、王某整个滋事袭警的过程引发大量旅客围观,严重影响列车秩序。

  同年6月11日,经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隋某宏与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执行逮捕。8月1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隋、王二人均有前科或劣迹:隋某宏曾因犯流氓罪和犯贩卖毒品罪被两次判刑,并曾因侮辱他人和吸毒被两次行政处罚;而王某曾于两年前在同一车次同一车厢也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

  审查起诉期间,经办案检察官释法说理,隋某宏最终自愿认罪认罚,而王某仍拒不认罪。9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袭警罪对王某和隋某宏提起公诉,并对认罪认罚的隋某宏提出从宽处理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醉酒不免责,袭警法不容!”人民警察是社会秩序的“守护神”,法律赋予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执法的权力,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公民应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若对执法行为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一时冲动做出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等不法举动,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袭警等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