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最长可达三年,作为一种较长时间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有必要为该措施增加一道司法过滤的防火墙。
由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开展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劳教制度废止后,原先涉及检察机关开展劳教监督的授权性法规也随之失效,此后法律法规并未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检察监督,可以说目前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空白点制度缺位。事实上,当前行政强制隔离戒场所对戒毒人员实行的康复治疗和管理模式与原先对吸毒劳教人员管理模式较为相似,主要通过教育、康复治疗、劳动等手段实行强制戒毒,而检察机关此前对此方面活动开展监督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及一套成熟的监督流程,由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开展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基础和可行性。
政策基础
当前,法律法规虽未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但中共中央两部重要文件均就检察机关对相关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1月23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近期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是强调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对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应坚决扛起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促进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依法、规范、文明适用,切实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操作基础
对于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检察机关有着类似的法律监督经历,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机构、办公场所等软硬件设置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基础。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部分省份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也开展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地区检察机关制定了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方面的文件,设计了配套的监督法律文书。有的地区检察机关定期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文书开展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单位不断规范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针对当前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制度缺位问题,建议可考虑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开展监督的授权性规定。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在法律监督实践中,应进一步深化能动司法检察工作,从监督模式、监督重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思考推动,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关监督机制。
监督模式
建议可以参照对监管场所的巡回检察模式,通过机动、专项、交叉巡回检察的方式,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开展检察监督,机构设置和硬件配备较为完善的地区还可以采取“巡回+派驻”检察的模式开展监督。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调阅复制有关材料、个别询问、重新组织诊断鉴别、文证鉴定等方式开展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全面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监督内容
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各省份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对此,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执行环节,应作为检察机关探索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实施司法监督的重点内容。
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活动的监督,应着重审查决定文书是否规范、合法、公正。包括决定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理由是否充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以戒代侦、以戒代罪、以戒代刑的问题;是否存在滥用或不规范行使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其他问题等。
对行政强制隔隔离戒毒执行活动的监督,包括对日常管理和变更措施监督两个方面。
日常管理方面,重点监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是否认真履行教育管理矫正职能,戒毒人员治疗康复、生活卫生、劳动休息、通信会见、控告申诉举报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否存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犯罪执行刑罚后,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继续执行的情况。
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变更措施方面,应监督解除、提前解除、延期、所外就医、变更为社区戒毒的程序或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重点关注诊断评估工作流程是否严格规范,诊断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准确,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符合法定条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履行的通知、报批、备案、送达等手续是否严格依法履行,等等。
结果运用
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有可能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工作漏洞或者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制发检察提示函的方式提醒相关单位引起高度注意。发现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中存在不当和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制发书面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纠正。实践中,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往往来自省内各县市区,对于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制发检察提示函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还应当征求被提示、建议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意见。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指导和关心,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动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公正文明运行。同时,检察机关在探索推动此项工作中,也应当注重对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精细化打磨,深挖案件背后的检察法理、监督理念等内容,不断提升在为大局服务、人民司法中的检察贡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