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是赵检吗?今天有一件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变更为由你办理,因为今天已经是周五,请注意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义务。”近日,仪征市检察院案管部门在执行李某某等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时,在案件变更承办人后,第一时间向新承办人所作的工作提醒。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一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对检察机关而言就是工作义务。虽然“案件管理APP”平台会每天通过智能方式抽取办案数据,自动显示需要保障权益的案件,提醒所有案件承办人依法开展办案工作,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规定的,平台会自动显示超期。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诸如案件变更承办人时,原承办人接手案件后有一个审查过程,履行必要的审批后,案件到新承办人手中往往已经耽搁了一段时间,如遇上周末假日,这些案件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办案期限就会过期。此时,案管部门的提醒就尤为重要。
为了保证每一起案件规范办理,仪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服务职能,把各项工作做精做细,通过必要的提醒确保办案工作的规范运行。
据悉,近年来,仪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控规范司法行为,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服务、参谋”的作用,通过必要的提醒,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规范办理。不断强化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每一个案件彰显公平正义。例如,对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是否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并听取其意见等等,案件管理部门都会通过流程监控进行监督。近年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出现一起流程超期案件,有效提升了检察办案的公信度,连续多年被评为标兵文明单位。(张和年、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