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依职权提出监督意见
推动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间,徐某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放贷及讨债过程中,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阶段徐某某名下两套房产被依法查封,但其中一套已于2020年4月与案外人俞某某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俞某某为子女上学准备买房落户,已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办理过户手续前,因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房产查封导致交易停滞,子女落户入学受到影响。
二、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21年3月,人民监督员向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反映徐某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因房产被查封影响过户和子女入学难题,希望依法审查并尽快处置。检察机关查明,本案立案前,徐某某与俞某某就涉案房产签订购销合同,但过户前徐某某被立案侦查,证据排除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嫌疑,公安机关对徐名下房产查封行为合法。人民监督员虽认可检察机关反馈意见,但提出,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如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遂建议检察机关在上述前提下保障俞某某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查清案件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速办理案件,开展追赃挽损,促使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确保解封房产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不损害被害人权益。2021年4月,经检察机关监督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对涉案房产依法解封。5月,俞某某顺利办理房产过户,其子女按时落户入学。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多是检察机关作为发起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本案中,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监督意见,推动解决涉案查封房产影响孩童入学这一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监督中既推动了案件的依法办理,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