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沛县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联合徐州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向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郑某某发放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因案致贫人员缓解生活困难,助力乡村振兴。
2021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朱庄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使至封楼村委会西十字路口处时,与陈某某(郑某某丈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死亡、郑某某受伤。经沛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在沛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后死亡;郑某某多发性骨盆骨折,左开放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性骨折,腰3、4、5左侧横突骨折,左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韧带损伤,头部外伤。2021年4月20日在沛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7月11日出院,花费12万余元。现郑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仅靠儿子陈某成照顾,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郑某某符合救助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检察机关对贫困户应加大救助力度。根据申请人郑某某受损程度及家庭状况,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其人民币3万元,沛县院决定联合救助申请人郑某某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5万元。
12月20日,沛县院向郑某某发放了该院救助的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12月22日,徐州市院向郑某某发放了市院联合救助的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勉励郑某某儿子陈某成努力生活,有困难,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此外,考虑到郑某某的实际困难,目前,沛县院正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