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损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依法对南京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9月30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一时激愤将卧室内一台电视机(长约73cm、宽43cm、底部厚度6.5cm)从5楼阳台窗户扔到楼下,砸中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楼下公共道路停车位上的一辆白色别克汽车后备箱,致该车受损。由于案发时为深夜,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栖霞区检察院对案件高度重视,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决定就案件起诉必要性召开听证会,为倾听群众意见,也让群众更深刻地认识到高空物的社会危害性,栖霞区检察院将听证会“搬进”了尧化街道尧林仙居社区,现场邀请了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网格员、社区群众等20余人参与。
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参与听证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31日,栖霞区检察院在充分考虑听证代表和社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对于某某高空抛物罪案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