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两级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会同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诉前磋商,促成沭阳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580余万元生态环境赔偿协议。
收到督办线索后,2021年10月29日,宿迁市院、沭阳县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两次派员同技术专家到现场实地勘查。沭阳县院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督促修复受损生态。同时,沭阳县院对该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作为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的补充。
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两次取样,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综合评估,测算出该公司赔偿金额为583.02万元。针对该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产生的争议,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磋商会,从侵权法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发表意见,2021年12月31日,促成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污染企业达成赔偿协议。
考虑到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按照协议内容,该公司分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人民币292万元,同时实施三个替代性修复项目分别为光伏发电项目、余热发电项目及提标改造项目,将其列为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予以抵扣,以实现治理污染、节能降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