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不起诉≠没后果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社会志愿服务机制让酒驾者“长记性”
2022-02-15 09:29:00  来源:检察日报

1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告知交通志愿考察机制注意事项。

  近年来,酒后不开车已成为社会普遍共识,但仍有不少驾驶员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被查获。对于其中情节轻微且未发生后果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真诚悔罪吸取教训,成为检察官在案件之外的牵挂。

  2021年初,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开始探索试行危险驾驶案社会志愿服务机制,让被不起诉的当事人“长记性”。

  2021年7月,胡某酒后驾车回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mg/100ml。因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无前科劣迹、未造成损害等,江宁交警根据江宁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的《涉交通类轻微刑事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对胡某启动了志愿服务考察机制。

  “与以往相比,志愿服务机制让这些酒驾人员在被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多了一个前置条件。”江宁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静介绍,“我们与相关部门沟通,进一步精准规范该类犯罪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该机制。”

  在该机制下,公安机关负责程序开启以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公益服务的执行,检察机关为最终考核机关和监督机关,负责根据综合表现情况意见,同时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起诉处理的决定。

  在完成街头志愿服务之后,2021年10月29日,江宁区检察院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他在向检察官递交的悔过书中写道:“在十个小时街头志愿服务中,我看到了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甚至还目睹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行为真的是太危险了。我也很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截至2022年1月,江宁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适用该机制已组织对130余名拟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交通社会公益服务700余次、1400余小时。

  “危险驾驶案件志愿服务机制,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实质性表现考察,也是对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补充,同时也能起到较好的社会警示效果。”2月14日,江宁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胡彬华对记者说。

作者:雒呈瑞 苏文娟  编辑:杨月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