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把企业经营好,努力回馈社会。”2月17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宣告室内,某小微企业负责人王某甲激动地说道。
王某甲和王某乙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两家小微企业的负责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王某甲和王某乙在从事劳保用品生意期间,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购买4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45万余元。案发后,王某甲和王某乙均全额补缴了税款。
赣榆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上述涉案企业和嫌疑人进行了审查起诉。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承办检察官的实地走访,赣榆区检察院认为,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全额补缴了税款。赣榆区院审慎办理该案,组织召开了对上述企业和个人的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召开前,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充分评估了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不起诉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问题。
经了解,王某甲和王某乙所经营的公司均为小微企业,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通过实地调查,王某甲所经营的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劳保用品、小商品的批发和线上销售,在线上平台均有自己的网店,销售业绩较好。王某乙的劳保用品商铺也已经营了十几年,主要从事手套的批发和销售,该商铺还曾多次获得临沂市兰山区文明诚信商户称号,在当地市场口碑一直较好,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作出了一定贡献。
听证会现场,承办检察官全面听取各方就案件处理发表的听证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进一步确认涉案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和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综合案情后,对王某甲和王某乙及涉案小微企业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该小微企业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做好企业回馈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