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该司法解释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据介绍,针对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司法解释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网络消费市场存在的刷单、刷评、刷流量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司法解释还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