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撒狗粮”,撒的还真是“狗粮”! 如东县检察官:别让减肥产品毁了健康
2022-03-21 09:07:00  来源:如东县检察院

  李先生原本想在“2.14情人节”这天给女友一个惊喜,顺便在朋友圈“撒个狗粮”,遂购买了两盒名为“纤秀丽颜”的果蔬排毒养颜片作为礼物送给女友,谁知女友吃完后腹泻不已。追根溯源,这两瓶排毒养颜片竟来源于狗粮加工作坊?!

  李先生购买的排毒养颜片来自南京的齐某夫妇。据了解,齐某夫妇销售两款排毒养颜片,一种名叫“果缘康”,一种名叫“纤秀丽颜”,包装十分精美。对于产品的成分,外包装上表述为水果提取物、蛋白质、膳食纤维、维生素A、胡萝卜素、核黄酸、钙、锌等。该两款减肥产品广泛销售至江苏各地美容店,再由美容店销售给顾客。然而如此精致的产品,销售却非常“隐秘”,齐某夫妇在销售给美容店店主时,特别嘱咐他们“不要放在展柜上展览,要放在隐蔽一点的地方,不能被相关部门查到”。购买该减肥产品的多为具有瘦身需求的“爱美人士”,也不乏一些深受便秘困扰的人群,甚至还有客户买来给家中小孩服用。

  齐某夫妇销售的排毒养颜片不是原装,而是私人灌装的。经查,2014年以来,齐某夫妇从方某甲处购进桶装散装片剂及包装盒、包装瓶、标签贴、防伪码等,安排员工方某乙在租赁的仓库内灌装、贴标、塑封,包装成“果缘康”和“纤秀丽颜”两个品牌的排毒养颜产品。散装片剂摇身一变成为“品牌”产品,并通过美容产品展会、微信朋友圈等途径推销,对外宣称具有润肠通便、排毒养颜、减肥瘦身等功效。

  方某甲处的散装片剂是从顾某处订购的。顾某多年来从事化妆品和减肥片剂的销售。2020年12月,顾某在获知齐某、方某甲的订购需求后,向周某一次性订购减肥片剂260万粒。周某找到上家王某与之达成260万粒散装片剂的生产协议,王某再将该260万粒散装片剂交由徐某生产。徐某在自家宠物饲料加工作坊内,将周某提供的300公斤“酚酞”原料和淀粉、葡萄糖、香精等辅料加水混合搅拌,用模具压片后生产出该260万粒散装片剂,装入木桶发货给顾某。经检测,该片剂中酚酞成分含量在60.1g/kg至109g/kg。酚酞是一种刺激性轻泻药,长期服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

  本案中齐某通过方某甲以0.32元/粒的价格向顾某订购260万粒散装减肥片剂,后顾某以0.15元/粒的价格向周某订购该减肥片剂,周某以0.03元/粒的价格与王某达成散装片剂的生产协议,王某又以0.025元/粒的价格将该260万粒散装片剂交由徐某生产。齐某收到该片剂后通过自行灌装、贴标等方式加以包装,以40-80元/盒(30粒)不等的价格卖给线下美容店,美容店店主再以128-198元/盒(30粒)不等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从初始生产费用0.025/粒,到终端消费者购买价格198元/瓶(30粒),其中的利润空间高达264倍。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者王某、徐某,中间人周某、顾某、方某甲,销售者齐某夫妇及包装工人方某乙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上述8人被以上述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九十万元不等的刑罚,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及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充分体现了全链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齐某夫妇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为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加强警示教育,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基础上,还向齐某夫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截至目前,赔偿金已缴纳到位,齐某夫妇也在省级媒体《现代快报》上刊登道歉信。

  【检察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若不当服用减肥产品,不仅不能“变美”,还会对身体产生严重损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购买减肥产品,同时要认识到减肥更应当通过科学的饮食、合理的作息、适当的锻炼,别让减肥产品毁了健康。

作者: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