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规定》,最高法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船舶排污、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等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依然较大,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迫切需要不断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与保障。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法院,为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作出制度安排,亟须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同职能作用,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推进海洋法治、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规定》不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规定》是否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首先,《规定》是有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性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
其次,《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因此,《规定》并不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第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不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业生产等行为,还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陆源污染行为。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位于海域,是确定《规定》适用范围的重要因素。
此外,为防止或减轻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可能会在海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预防措施费用亦属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故采取预防措施地也是界定《规定》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因此,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规定》。
谁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规定》采用列明方式明确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据介绍,首先,《规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提起公益诉讼。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体现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定位,实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对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本报北京5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