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自2021年7月1日集中管辖全省检察机关环境资源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已办理全省各级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0余件。南京市检察院在办理集中管辖案件中,始终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稳步推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6月1日,在“世界环境日”之前,南京市检察院诉某地质工程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京环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云受指派出席法庭,南京市检察院还邀请了5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同步列席庭审。
2013年,被告某地质工程公司在中标连云港某地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由兴某公司实际施工。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兴某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大量石料。经鉴定,兴某公司非法采矿资源量113余万吨,价值1853余万元。该行为严重破坏山体原有的生态和地质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连云港市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后,根据集中管辖规定,于2021年11月22日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于2022年2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市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侵权发生时间较早、受损公益长期处于被破坏状态,围绕如何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着重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本案被告。某地质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交由无资质的兴某公司作为其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施工并疏于监管,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该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地质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是开展大量诉前磋商工作。南京市检察院主动牵头与案涉项目原发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监管验收单位进行沟通,推动各方达成共识由被告公司以修复的形式承担责任。在开庭前确立由原发包单位重新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修复方案、被告进行修复、属地政府部门负责监管验收。
三是探索确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基本原则。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必须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经过法院的主持和指导,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达成调解协议并接受社会监督。本案经过法庭主持调解,被告某地质工程公司认识到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主动表示愿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赔偿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本案是一起名为环境整治实为非法采矿的典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南京市检察院行使集中管辖权后,通过开庭并最终以调解结案的又一起成功案例。通过该案的办理,不仅达到了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也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该案也为全省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办案提供了样本,接下来南京市检察院和连云港市检察院也会继续协作配合,会同法院和社会公众做好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监督工作。
下一步,南京市检察院将继续利用好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通过办理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充分发挥南京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环境作用,当好“公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