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长江大保护的深入,江砂开采被严格限制,这导致江砂这一建筑材料价格暴涨。作为常州某个体建材经营部采购员的蒋某,听说盗采的江砂价格较低,便四处托人打听能否买到盗采的江砂。
功夫不负“有心”人,还真让蒋某打听到一个姓许的人(已另案处理)有盗采的江砂,售价远低于市场价。蒋某立刻和许某联系,从2021年1月开始,分9次向许某购买了26船江砂,共计2.6万吨。
在购买盗采江砂的同时,蒋某看着大把的货款又动起了歪脑筋。他虚构了一个神通广大的供货商“张某”,称其能提供便宜的江砂,以此取得老板毛某的信任,同时在盗采江砂的价格上,每吨加价30元向毛某报价,让毛某向根本不存在的“张某”支付货款,由于价格确实比市场价低,毛某毫不犹豫地将213万元货款打到“张某”的账上,控制“张某”账户的蒋某再向许某支付了188万元货款,通过这种倒手吃差价的方式,蒋某私下截留货款差价达25万元。
2021年2月,许某的非法采砂窝点被公安机关端掉,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了蒋某。蒋某被抓后,老板毛某才知道,原来蒋某采购的是盗采的江砂,让毛某哭笑不得的是蒋某还自导自演,既当供货商又当中间商赚自己的差价。更意外的是公安机关还查出蒋某在为毛某采购其他原料时,还截留货款差价35万元。
2021年9月,公安机关正式以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如何准确定性蒋某“吃差价”的行为以及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首要任务。
按照案件实际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办案干警提出,蒋某“吃差价”的行为应分两部分处理。一是从许某处购买盗采江砂“吃差价”的25万元,应直接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另一部分是蒋某为毛某采购其他原材料“吃差价”的35万元,因无法查明上游原材料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对这些采购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应按不当得利处理。
2022年7月,江阴市法院依法对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判决,对金山地区检察院关于蒋某的指控及对截留款的处理意见全盘采纳,判处蒋某有期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蒋某购买非法盗采江砂后私自截留的25万元货款认定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对于其他时间段,蒋某采购私自截留的35万元,认定为不当得利,由毛某自行向蒋某主张财产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