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党员是党生机活力之源,只有充分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激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为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完善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
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围绕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转化为党内法规制度,进一步促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包括总则、党员权利的行使、保障措施、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附则5章,共52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总体要求,为做好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目的,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突出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细化明确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促进广大党员全面知悉和积极行使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将章名由“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细化具体化,明确了党员享有的13项权利的内涵,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
系统规定保障措施,充分全面、有力有效保障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保障措施”规定了20项措施,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得以正常行使。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等。
明确职责任务,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党员权利保障落实到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集中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严格责任促进党组织、党员干部担当尽责,引导和督促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高度重视,进一步筑牢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促进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使全党正气充盈、充满活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保障党员权利是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区纪委监委在给予相关人员处理、处分前,未履行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的程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021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通报某区纪委监委环保问责简单泛化案,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时,应规范精准问责,避免简单粗暴搞“一刀切”,切实维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9项具体职责,保障党员权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各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如在审查违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权限使用相应措施;确保取证过程依法、规范,杜绝程序违规,等等。
为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出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这些制度规定树立起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亮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态度,彰显执纪“力度”和关爱“温度”的有机统一。
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为指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相关规定,对澄清工作的启动程序、具体方式以及诬告陷害的事实认定等作出详细规定,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要求,坚持澄清失实检举控告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并重并举,既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又有效规范检举控告秩序、遏制恶意诬告行为,客观公正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激励干部轻装上阵、担当作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从认识到实践都得到深化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热情,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初心致远,使命敦行。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内活动的主体,党的历史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每名党员都拥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先锋战士作用,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
“受处分后,我从最初存在抵触情绪,到后来能够正视问题、改正错误、重整行装再出发,这个转变离不开组织的鼓励和帮助。”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干部王某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因此背上一定的思想包袱。此后,经过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回访教育,他恢复了干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作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多措并举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推动“有错干部”变“有为干部”。
申诉权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第三十七条明确,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些规定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受理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私权,而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每一项权利和保障措施,都是基于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目的是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热情,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党员行使权利,必须遵循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符合有关程序、正确行使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还对现实中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进行梳理,列出了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行使相关权利等典型行为,为党员行使权利划出了“底线”,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意识,遵守纪律规矩。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必须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激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广大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汇集起强大力量,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