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再审调解,银行撤回了对我的起诉,我的房子保住了,冒充我身份的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都要感谢你们检察官呀!”2023年1月初,刘女士专程来到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莫名其妙成为“担保人”
2019年10月,刘女士接到A银行通知,称贷款已到期,需要立即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她了解到,丈夫许某以房屋抵押在该银行贷款60万元,未按期还款,而自己提供了担保,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许某并未跟我提过贷款的事,更不用说为他担保了。”刘女士质疑到。随后,在银行提供的资料中,她发现许某贷款时提交的结婚证和房产登记材料、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上都签了自己的名字,但并非本人所签。而且,她与许某虽共同生活近30年,却一直未领结婚证,那眼前的结婚证复印件从何而来?更离谱的是,被抵押的房产系登记于她个人名下的丹阳市B镇的房屋,但眼前的房产证复印件上产权人写的却是许某与她两人的名字!
之后,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刘女士赶往相关部门分别调取了许某办理抵押登记及添加房产权利人时的监控。画面中,许某办理手续过程中身边有一名女子全程陪同,后者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帮助许某完成了手续办理。
“这个女的我认识,她是金某,跟许某是好朋友。”刘女士指着监控说到。到此时,她才知道了自己被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房产转移登记、抵押贷款、贷款保证的情况,并立即向A银行进行了反馈。此后,她多次至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至相关部门申请撤销房屋抵押登记,但被以无主动撤销权、不符合撤销登记的法定条件等理由告知无法撤销。
真相浮出水面
2019年11月中旬,A银行报警反映许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相关事宜,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未立案侦查。为挽回损失,A银行在未告知刘女士可能被冒名顶替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许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有权对涉案B镇房产优先受偿。
因A银行将金某的电话号码错当成刘女士的电话号码提供给法院,且刘女士已搬家等原因,导致其未收到开庭通知。2020年3月,法院在许某、刘女士未出庭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A银行的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因微信、银行卡被冻结,刘女士经询问银行后得知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遂向法院说明了情况。2021年6月,法院以该案可能涉嫌诉讼犯罪为由终结执行,并于2022年3月通过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丹阳市检察院。
阅卷后,承办检察官将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冒名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作为案件的破局点,并在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资料、询问刘女士及许某等方式证实本案存在冒名情况后,迅速找到了冒名人员——金某。
经调查,金某与许某系多年好友。2017年,许某在外债到期无力偿还后,产生了以妻子刘女士个人名下的B镇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想法。考虑到该房产不能为自己个人贷款,他便想将自己的名字加进房产证。
因担心妻子不同意转移房屋产权登记,许某便想到了“偷梁换柱”。随后,他趁刘女士不注意拿走其身份证后,找来金某帮忙,让后者冒充妻子配合办理了房产证挂失补办、申请转移登记等手续,并成功将房产登记为许某与刘女士共同共有。而抵押贷款需要结婚证,许某与刘女士系事实婚姻,并未领取过结婚证,于是在许某的请求下,金某再次冒充刘女士补办了结婚证,并配合办理了相关贷款、担保等手续。
2018年7月中旬,A银行向许某放贷人民币60万元。后因许某贷款逾期未还、催缴未果,银行工作人员便向刘女士催缴还款。至此,该案才浮出水面。
检察监督堵塞多环节漏洞
在理清案件事实后,承办检察官认为,A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及涉案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合同当事人,对于保证人、抵押人的身份同一认定未尽到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义务,原审判决认定刘女士承担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所依据的证据系虚假证据。据此,该院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同年10月19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再审调解确认,由A银行与许某达成还款协议,准许A银行撤回对刘女士的起诉,放弃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以及涉案不动产的抵押权。
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金某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该院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公开听证,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检察建议内容等方面听取多方意见,并据此向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行为违法检察建议,成功督促其于同年5月6日撤销该婚姻登记,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同时,针对许某、金某二人盗用刘女士身份证件的行为,该院依法将该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以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对二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外,涉案B镇房产因涉另一起执行案件已于2022年3月被法院查封,该院正积极加强与相关当事人沟通对接、告知救济途径并持续更进监督。